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25-045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瑞茂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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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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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该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在29,7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郑州嘉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瑞茂通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该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在72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北京瑞茂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晋瑞能源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西省分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该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持有晋瑞能源50%的股权,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能控股装备”)持有晋瑞能源50%的股权,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晋瑞能源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晋能控股装备也按照持股比例为晋瑞能源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郑州嘉瑞、北京瑞茂通、晋瑞能源分别提供454,700万元人民币、7,500万元人民币、2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详情请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郑州嘉瑞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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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京瑞茂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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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瑞能源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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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担保金额:29,7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担保金额:72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柒佰贰拾万元。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是独立于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山西晋煤集团晋瑞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山西省分行
担保金额:1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所有债务的50%,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融资款项或其他应付款项、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债务人”对于其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部分偿还而按比例减少。
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债务人”未按期偿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或发生了“主合同”项下任何其它的违约事件,“保证人”应在收到“债权人”书面付款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无条件地以“债权人”要求的方式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保证期间:
本合同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主合同”项下的“被担保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担保公司经营稳定,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被担保方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担保事项认为:本次担保额度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以及2025年度公司的战略部署,有利于增强公司下属全资及参股子公司的融资能力,确保其良性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各被担保对象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此次担保预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492,968.6750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9.26%。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113,848.6750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1.20%。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