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乾升酒业因假冒厂名被罚1万元,虚标生产日期因“失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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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1: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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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绍兴市乾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黄酒产品,被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虞市监处罚〔2025〕932号)披露,2025年4月3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绍兴市乾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位于上虞区梁湖街道禄泽居委会的分支机构灌装线上,现场查获多批次假冒“绍兴市龙塔酒业有限公司”的黄酒产品:

假冒“绍兴市龙塔酒业有限公司”的“手工冬酿六年陈黄酒”(5L)582壶;

假冒“绍兴市龙塔酒业有限公司”的“红枣枸杞酒”(5L)320壶;

假冒“绍兴市龙塔酒业有限公司”的“八年陈酿绍兴优黄黄酒”(5L)20壶;

经查明,上述标注“绍兴市龙塔酒业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黄酒货值金额共计14832元。案发时,所有涉案酒类均未出厂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现场发现的大量标注未来生产日期(2025年4月5日)的无标签黄酒,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确系操作失误:生产日期虚标系工人操作失误所致,并非公司主观故意。产品合格且豁免保质期:经绍兴市上虞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所有涉案批次黄酒均为合格产品。且因其酒精度均大于10%,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可免除标示保质期。

涉案黄酒当时处于灌装装箱阶段,尚未流入市场销售,未产生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此项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然而,乾升酒业生产假冒“绍兴市龙塔酒业有限公司”厂名、厂址黄酒的行为,明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最终责令乾升酒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此次处罚决定已于2025年7月14日作出并公示。

公开资料显示,绍兴市乾升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11-29,法定代表人为傅赞洲,注册资本为355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04712582053J,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东光,是一家专业生产黄酒、白酒与销售为主的制造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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