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财联社
【海南省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财联社7月25日电,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货物享惠主体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提到,未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开展业务场所的,应自变更完成之日起15日内,通过“单一窗口”提交变更后的场所证明资料。相关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重新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通过的,自变更完成之日起,取消其享惠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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