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杜旭东)租赁期间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双方就维修费用产生分歧。近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以调解化解纠纷,经耐心释法明理,被告当场履约,案件以“调解+即时履行” 圆满结案。
原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用车辆。租赁期间,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车辆维修费用等问题产生较大分歧。原告向宽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梳理矛盾焦点,发现案情并不复杂,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重进而导致纠纷发生,于是以化解纠纷为出发点,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处理。随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立足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阐释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从诚信履约、诉讼成本等角度,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逐步消除对立情绪,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