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为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方向和根本遵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202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指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在大局大势中完整理解、全面把握、准确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又要做到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实体认定中的把握。宽不是法外开恩,严不是法外加重。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是严格依法。办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首先需要遵循的就是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其一,在入罪标准的把握上,对于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就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对手机恢复数据、销售记录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重点证据的全面审查,找准突破口,由点及面,加大打击力度,力求全面斩断犯罪链条,确保“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结合涉案人员的行为、分工以及涉案金额的不同,根据刑法基本理论,准确区分认定各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其二,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上,要根据食药犯罪的具体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区别对待。对于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体现“最严厉的处罚”。对于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针对同一条食药生产销售链上的行为人,要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的量刑整体平衡。对于源头犯罪的生产者,一般可重于销售者,但也要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进行区别对待,避免量刑失衡。
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司法程序中的适用。其一,侦查阶段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分层处理。食药案件事关人民福祉,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可通过提前介入,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涉案人员行为性质、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协助侦查机关对涉案人员的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引导侦查机关合理确定报请批准逮捕的人员层级和范围,一方面有助于集中司法资源重点打击犯罪的核心人员,另一方面又能对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涉案人员采取更为灵活的处理措施,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二,审查起诉阶段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都体现了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对抗,节约司法资源的司法理念,均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在办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可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行为人真诚认罪悔罪。通过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依法落实“宽”的政策,发挥好“宽”的教育作用,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对于悔罪表现不明显的行为人,如具有逃避侦查、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其三,审判阶段合理建议适用非监禁刑。针对食药安全犯罪案件,应严格把握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于食药犯罪的累犯、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依法从重处罚,不建议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而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人,在建议法院依法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同时,应建议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药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减少再犯危险。
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促进社会治理中的适用。其一,充分运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确保法律正确适用。因食药安全犯罪案件具有行政前置的特点,要求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工作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以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对接,既避免“降格”处理,又避免“拔高”处罚。一方面,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协作,准确把握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及时督促移送犯罪线索,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作用,对于尚不构成犯罪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食药违法行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形成打击闭环,避免不刑不罚。其二,合理运用检察公益诉讼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升综合治理水平。检察机关在办理食药安全犯罪案件中,一方面要全面落实责任承担,如果发现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潜在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利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支持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要注重案外延伸,通过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所存在的食药安全领域制度管理漏洞或者监督管理问题,及时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织密食药安全防护网。对于仍不依法履职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善于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提升监督刚性,督促其依法履职,共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动食药安全领域平稳健康发展,实现“四个最严”要求与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下一篇:一名老党员的特殊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