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0证券简称:东方材料公告编号:2025-047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092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高度重视,会同年审会计师就《问询函》提及的问题逐项认真核实,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问题一、关于算力业务。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新开展算力业务,并实现营业收入2732万元,毛利率为30.98%。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变动较大,新增供应商福建省海峡星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宿州市广云智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额分别为6102万元、1415万元,合计占公司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22%。此外,报告期末公司固定资产2.56亿元,同比增加131%,年报称主要为在建工程完工转固及购入算力相关设备所致,其中专用设备本期新购置6222.48万元。
请公司补充披露:(1)算力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销售结算政策、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并结合公司对算力设备客户和供应商的选择方式、采购及销售过程、货物及资金流转情况、货物风险报酬转移时点,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以总额法替代净额法核算的情形;(2)算力业务前十大供应商和客户情况,包括名称、交易具体内容及金额、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结算周期及方式、期末预付/应收款项余额及期后回款情况,并说明主要供应商、客户之间以及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员工交叉任职等其他密切关系;(3)结合公司算力业务的具体模式、成本构成等因素,说明算力业务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原因;(4)补充披露公司算力业务相关设备购置款的主要交易对方名称、成立时间、关联关系、合同签订时间、交易内容、采购金额、结算周期及方式(预付比例)、往来款余额。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算力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销售结算政策、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并结合公司对算力设备客户和供应商的选择方式、采购及销售过程、货物及资金流转情况、货物风险报酬转移时点,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以总额法替代净额法核算的情形;
1、算力业务的具体业务模式、销售结算政策、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
公司算力业务为算力租赁服务,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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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安移动项目:公司自主选择第三方算力设备供应商(主要为算力GPU及组网模块等)并签订采购合同进行采购并建设智算中心;公司完成智算中心的搭建后,将其出租给六安移动使用并提供后续运维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金额收取算力租赁服务费,结算政策为预收款形式,每季度结算一次。
(2)商汤科技项目:公司自主选择从第三方供应商租入算力资源(算力GPU),并从第三方供应商购买配套设备(组网模块等);公司经调试、并机、组网后完成算力资源池的组建,出租给商汤科技使用并提供后续运维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金额收取算力租赁服务费,结算政策为确认收入次月开票后30天内付款。
上述两个项目的主要差异为六安移动项目为公司自行购入算力GPU,而商汤科技项目为公司租入算力资源;除此之外,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租赁服务合同条款相似、公司业务实际执行情况相似,公司采用的收入确认方式一致,均为根据客户的服务确认单据在服务期内按月确认收入。
单独披露算力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的公司较少,公司将已披露的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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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2、结合公司对算力设备客户和供应商的选择方式、采购及销售过程、货物及资金流转情况、货物风险报酬转移时点,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以总额法替代净额法核算的情形;
(1)算力业务客户和供应商的选择方式
客户:公司近年大力拓展算力业务,销售人员在行业内通过市场调研等多方渠道了解客户需求,积累客户资源,开拓算力需求客户。
供应商:根据开展算力业务的需求,公司在市场上自主选择算力GPU、组网模块等相关设备合适的供应商。采购人员对算力GPU同期市场价格进行了询价,采购价格符合市场公允水平。
(2)采购及销售过程、货物及资金流转情况、货物风险报酬转移时点
销售:公司与六安移动及商汤科技签订智算中心或算力资源池租赁服务合同,根据合同,公司将完成组网的智算中心或算力资源池租赁予客户进行使用并提供所需的运维服务,并按照结算方式向相关客户收取租赁服务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受票方与客户付款方一致;公司服务期内按月确认收入。
采购:公司和相关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关货物进行验收,公司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单为相关货物风险转移时点;同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发票开具方与付款资金流转方一致,单据流转、资金流转对应单据完整清晰。
(3)总额法确认的判断如下:
六安移动:公司与六安移动签约后自主选择供应商采购算力设备并搭建智算中心,公司取得设备控制权、能够主导其使用并从中获取主要经济利益,相关设备公司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进行后续核算。根据协议,公司将智算中心租赁给六安移动并提供后续运维服务。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拥有自主定价权并主导服务过程。公司根据六安移动的服务确认单据在服务期内按月确认算力租赁服务收入。
商汤科技:公司通过租赁的模式从供应商处租入算力GPU,自行购买配套设备,经调试、并机、组网后完成算力池的搭建,并将算力池租赁给商汤科技并提供后续运维服务。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拥有自主定价权、主导服务过程。公司根据商汤科技的服务确认单据在服务期内按月确认算力租赁服务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算力业务根据客户的服务确认单据在服务期内按月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以总额法替代净额法核算的情形。
(二)算力业务前十大供应商和客户情况,包括名称、交易具体内容及金额、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结算周期及方式、期末预付/应收款项余额及期后回款情况,并说明主要供应商、客户之间以及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员工交叉任职等其他密切关系;
公司算力业务为2024年度新增业务,目前仅有两个客户,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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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算力业务为2024年度新增业务,前十大供应商具体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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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合公司算力业务的具体模式、成本构成等因素,说明算力业务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原因;
公司目前算力业务的两个客户毛利率及成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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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算力业务综合毛利率为30.93%,根据服务确认单据在服务期内按月确认收入,算力业务成本主要为固定资产折旧、算力GPU租赁费用,相关资产的折旧及算力GPU租赁费用均计入算力业务相关主营业务成本。
六安移动项目:公司与六安移动签约后自主选择供应商采购算力设备并搭建智算中心,公司取得设备控制权、能够主导其使用并从中获取主要经济利益,相关设备公司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进行后续核算。因此相关设备的折旧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商汤科技:公司通过租赁的模式从供应商处租入算力GPU,自行购买配套设备,经调试、并机、组网后完成算力池的搭建,并将算力池租赁给商汤科技并提供后续运维服务。因此相关算力GPU租赁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公司及可比公司2024年度算力业务毛利率情况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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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算力租赁业务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目前仅有两家客户,其中商汤科技项目毛利较低,从而拉低了公司整体算力业务毛利率。公司算力业务的客户为行业龙头企业,租赁服务价格均由公司与客户根据市场价格通过商业谈判确定。商汤科技项目为租入算力资源模式,六安移动项目为自有设备模式,自有设备模式下,公司在项目初期产生的资金成本较大,因此自有设备模式的毛利率会高于租入算力资源模式。
(四)补充披露公司算力业务相关设备购置款的主要交易对方名称、成立时间、关联关系、合同签订时间、交易内容、采购金额、结算周期及方式(预付比例)、往来款余额。
公司算力业务为2024年度新增业务,涉及相关设备购置的供应商有两个,其中,福建省海峡星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算力设备供应商,采购金额6,101.71万元;安徽铭大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组网模块供应商,采购金额26.02万元。下表列示福建省海峡星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信息: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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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程序:
(1)了解与销售、采购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通过企查查系统,查询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信息;并将公司员工花名册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关键人员进行匹配,检查是否存在潜在关联方;
(3)检查销售合同,了解关键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并将合同内容与账面收入确认、开票收款情况做交叉核对,检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4)访谈销售团队负责人,了解本期主要销售情况;
(5)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确认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6)获取主要采购合同,检查付款政策、结算周期等重要合同条款;与付款记录进行核对,检查付款进度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并将采购合同中约定的采购内容及单价进行汇总,检索公开信息,检查采购单价公允性;
(7)对主要供应商进行走访,确认业务真实性、公允性;确认主要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8)对主要客户进行函证,函证内容包括销售额以及应收账款余额;
(9)对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函证内容包括采购额以及应付账款余额;
(10)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盘点,现场查看算力服务器状态并与资产清单上的资产编码及资产内容逐项核对;
(11)查询并比较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算力业务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总额法代替净额法核算的情形;
(2)公司与算力业务主要供应商、客户不存在或曾经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员工交叉任职等其他密切关系;
(3)算力业务毛利率与可比公司无重大差异。
问题二、关于应收账款。年报显示,公司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余额1.63亿元,同比增长21%,占当期营业收入的37%。公开资料显示,应收账款欠款方台州印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印品)与台州南港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港塑业)控制的浙江黄岩百思得工贸有限公司电话相同,南港塑业与上市公司联系电话相同,疑似存在关联关系。
请公司补充披露:(1)分业务板块列示前十大应收账款情况,包括对象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潜在利益安排情况,交易内容、结算周期及方式、账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截至目前回款情况等;(2)与台州印品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包括合作时间、近三年交易金额及回款情况,结合与上市公司相关关联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是否为关联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3)结合客户结构、销售政策、结算安排、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账款增速高于营收增速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分业务板块列示前十大应收账款情况,包括对象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潜在利益安排情况,交易内容、结算周期及方式、账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截至目前回款情况等;
公司算力业务仅有两个客户,相关情况及油墨业务板块的前十大应收账款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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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台州印品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包括合作时间、近三年交易金额及回款情况,结合与上市公司相关关联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是否为关联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公司与台州印品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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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南港塑业有限公司前身是台州新港油墨有限公司,是公司原控股的子公司(持股75%),所以与公司有相同的电话号码。公司于2010年10月股权转让给浙江黄岩百思得工贸有限公司,同时改名为台州南港塑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也由油墨制造和销售改为塑料制品生产与销售,该公司已于2015年11月注销。
浙江黄岩百思得工贸有限公司的控制人赵国华是公司大股东朱君斐的妹夫,是关联企业。主要经营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该公司已于2024年03月注销。经公司核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台州印品与浙江黄岩百思得电话相同,原是兼职会计同一人,所以出现留有同一电话码,现在台州印品兼职会计已更换。
台州印品自2017年开始与公司持续合作,主要交易内容为油墨3311系列产品,2024年度共采购82种产品,下表列示了台州印品前两大采购产品的单价以及同产品其他客户的单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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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台州印品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与销售给其他公司的单价可比,近三年应收款项均已全部收回,回款情况良好,公司与台州印品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三)结合客户结构、销售政策、结算安排、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账款增速高于营收增速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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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油墨业务存在票据结算的客户,故将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均纳入应收账款增幅分析。公司广义应收款项余额增速为1.05,与全年油墨收入增速1.04基本一致,具有合理性。
公司油墨业务及可比公司情况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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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可比公司相关数据与公司相比无显著差异。
公司算力业务为2024年新增业务,其中六安移动为预收款模式,期末应收账款为零,形成合同负债余额19.81万元。商汤项目期末形成应收账款,应收账款为11-12月的服务费。商汤项目平均回款周期为1-2月,期后已全额回款。
二、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程序:
(1)了解公司前十大应收账款客户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应收款项结算周期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2)获取和复核管理层的坏账准备计算表,评价公司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3)通过企查查等公开渠道筛查公司潜在关联方,将公司员工花名册与主要客户关键人员进行匹配,检查是否存在未识别到的潜在关联方;
(4)询问公司台州印品与浙江黄岩百思得工贸有限公司及南港塑业与公司联系电话相同的原因,并与台州印品相关人员、相关兼职会计进行了访谈,判断联系电话相同的合理性及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5)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增速与营收增速的差异形成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台州印品与公司不是关联方,公司与其开展业务具有商业实质;
(2)公司广义应收账款增速与营收增速可比,具有合理性,相关数据与可比上市公司无显著差异。
问题三、关于信托理财。年报及前期公告显示,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主要为2018年以自有资金购买的信托理财产品,该产品于2022年到期后至今仍全额逾期未收回,且公司未就该信托资产计提减值。前期公告称,信托计划通过QDII产品投资于境外标的票据,标的票据直接挂钩的资产为在BVI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即Wealth Dominion Limited的股权(以下简称海外SPV),海外SPV持有高瓴基金的基金份额。
请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信托计划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程序,是否为主要根据上市公司投资指令进行具体资产投资的事务管理类信托;(2)目前信托资产的退出进展及后续安排,并结合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计划底层资产明细及变化、最终资金流向,说明底层资产是否符合信托计划前期约定的投资范围,最终资金是否流入上市公司(前)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3)报告期交易性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并说明在信托计划逾期3年未兑付的情况下未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并说明前期审计工作是否核实资管计划底层资产状况,是否存在与关联方非经营性往来情况,以及对应履行的审计程序和取得的审计证据。
回复
一、公司说明
公司对上述信托产品投资的相关内部流程及信息披露
1、公司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审议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托理财产品的议案》(东方材料2018-030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意见: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购买信托产品进展情况暨延期兑付的公告》(东方材料2022-055公告),公告内容包含上述信托产品基本情况、延期兑付计划、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相关风险提示。
(一)上述信托计划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程序,是否为主要根据上市公司投资指令进行具体资产投资的事务管理类信托
1、上述信托计划的管理模式
信托计划规模及委托人情况:
公司认购优先级信托计划人民币5,000.00万元,占比1.99%。该信托总规模为人民币25.11亿,其中优先级为人民币16.74亿元,由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或“受托人”)自营、东北证券、证通股份、北京浩阳等机构投资人认购;次级为人民币8.37亿元,全部由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北京鑫聚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认购。
信托计划目的及底层资产:
由华宝信托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用于QDII产品及股权收益权投资以间接参与“普洛斯私有化项目”(底层为对普洛斯集团的股权投资)。另外,信托计划规定在存续期间,若有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等方式加以运用。
信托计划的期限:信托计划期限为60个月+X(60个月为投资期,X为退出期,投资期在《回购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被延长,退出期期限将根据届时信托计划退出的具体方式由受托人确定),自信托成立日起计算。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本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约定,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并以信托财产为限按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
2、投资决策程序
华宝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发起者及管理者,在信托计划推介阶段即已经确定了产品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模式等,公司在认购时该信托已存续5个月。
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享有信托法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基本权利,通过信托计划受托人提供的定期管理报告及时了解信托计划的运行情况。根据信托协议约定,受益人所持每份信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因此公司持有信托计划仅1.99%份额的表决权,对于信托计划中涉及受益人表决的事项影响力有限。
3、是否为主要根据上市公司投资指令进行具体资产投资的事务管理类信托
如上所述,华宝信托在信托计划推介阶段即已经确定了产品规模、投资方向、运作模式等,公司在认购时该信托已存续5个月,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普洛斯集团的股权。
公司在认购前充分了解了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向、运作模式,基于对自身风险偏好及期望收益的充分评估,作出了认购该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并经过内部审议。公司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享有信托法规定及信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基本权利,公司并未参与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且在信托计划中公司的份额仅为1.99%,无法主导投资决策,该信托计划不是事物管理类信托。
(二)目前信托资产的退出进展及后续安排,并结合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计划底层资产明细及变化、最终资金流向,说明底层资产是否符合信托计划前期约定的投资范围,最终资金是否流入上市公司(前)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该信托计划已根据合同于2022年12月进入退出期,退出期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普洛斯集团的股权,截至2024年第四季度信托计划资金均已投向普洛斯集团,符合信托计划前期约定的投资范围。
普洛斯集团为全球领先的专注于供应链、大数据及新能源领域新型基础设施的产业服务与投资公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800亿美元,多元化投资策略聚焦不动产和私募股权投资,其与公司并无关联关系,公司亦无法对其进行控制,未发现最终资金流入上市公司(前)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导致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报告期交易性金融资产减值测试的具体过程,并说明在信托计划逾期3年未兑付的情况下未计提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由于信托计划投资的结构化中海外SPV持有的高瓴基金份额(进一步持有底层资产普洛斯集团股权)的变现受制于市场环境、受让方意愿、基金管理人审查等因素,具体退出时间尚不能确定,导致目前信托计划尚未兑付。高瓴基金层面,该基金无退出期,不存在逾期未兑付的情况。该基金持有的底层资产为普洛斯集团股权,高瓴基金计划在普洛斯完成IPO后退出,据了解,普洛斯集团正在积极的准备上市进程中。产品退出路径没有受限。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对该信托计划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了减值测试。
由于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普洛斯集团的股权,公司通过检索公开披露信息了解普洛斯集团经营情况,并获取了普洛斯集团的最新一期的财务数据进行减值测试,具体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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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测算,公司信托计划对应份额的价值高于初始投资成本,信托计划未发生减值,因此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截止本回复日,公司通过检索公开披露信息获取普洛斯集团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使用普洛斯集团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进行测算,公司信托计划对应份额的增值率为61.77%。
山东黄金(600547.SH)、东北证券(000686.SZ)、ST证通(002197.SZ)及东吴证券(601555.SH)四家上市公司也购买了华宝-宝洛丰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截止本回复日,公司检索了这四家上市公司的2024年报披露,均未有对华宝-宝洛丰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计提减值的披露。
综上,公司信托计划不是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计划的资金最终流向符合信托计划前期约定的投资范围,未发现最终资金流入上市公司(前)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方导致资金占用情形;公司未就该信托资产计提减值具有合理性。
二、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在前期审计工作中执行了以下程序:
(1)获取了公司购买上述信托产品的董事会决议,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关键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获取信托计划的相关协议,检查关键条款,检查购买信托计划的记账凭证及银行水单;
(3)通过公开信息获取底层资产普洛斯集团的财务数据,了解其经营状况,判断底层资产是否存在财务情况恶化等不利影响并检查公司与其关联关系;
(4)通过从华宝信托处获取到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Investor Capital Balance Statement》、高瓴基金审计报告等资料了解底层资产的最新状况,并将其与公开渠道获取底层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相互印证,判断底层资产是否存在财务情况恶化等不利影响;
(5)执行函证程序,向华宝信托函证确认公司持有的信托计划认购金额,回函相符;
(6)获取并复核管理层对信托计划执行的减值测试过程是否恰当,评价减值测试结果是否合理,并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有购买同一信托计划的上市公司是否有计提减值。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就上述信托计划的投资已进行了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未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问题四、关于销售费用。年报显示,报告期发生销售费用3158万元,同比增长24%,主要为报告期内人工费和业务招待费增加所致,销售人员66人,数量较2023年减少5人。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五大业务招待费、修理费、折旧费、其他费用情况,包括对象名称、对应金额、发生原因、说明交易对象是否系关联方或其他潜在利益方;(2)结合本期业务实际开展情况,销售人员构成变化情况,说明本期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与人员数量变化趋势相反的原因及合理性;(3)公司大额用款审批流程及实际执行情况,内控制度是否得以有效执行。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前五大业务招待费、修理费、折旧费、其他费用情况,包括对象名称、对应金额、发生原因、说明交易对象是否系关联方或其他潜在利益方;
1、业务招待费
公司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主要为子公司东方油墨销售人员发生的日常与公司业务开展相关的各方日常交流、接待产生的必要接待费用;公司业务招待费重要支付对象均为非关联方。根据公司相关规定,销售人员需凭正规发票予以报销,可报销范围为餐费、食品类(含应季水果、土特产、月饼等),单笔票面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开具发票须列明货物名称、数量、金额。单笔票面金额超5千元的,由销售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业务招待费合计1064笔,单笔金额较小,将前五大业务招待费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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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老客户,购买303FDG-F系列油墨、PU-175A 主剂、PU-175A 固化剂,于2022年末终止合作,目前公司销售人员鲍伯华正在与该公司重新接洽中,销售人员鲍伯华与该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修理费
公司前五大修理费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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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修理费重要支付对象均为非关联方。公司销售费用中的修理费主要为公司销售部门日常发生的叉车、蓄电池、包装耗材领用等的必要维修费用。
3、折旧费
2024年度销售费用-折旧费17.6万元,2023年度销售费用-折旧费9.26万元,2024年度折旧费较2023年度增加8.34万元,主要原因系销售部门2023年9月新购入一辆汽车价值38.12万元,运输设备折旧年限为4年,每年折旧金额为9.05万元。
4、其他费用
公司销售费用-其他费用主要为托盘费用及广告业务宣传费,占2024年及2023年其他费用的68.77%和66.57%。托盘费用为销售发货时放置油墨等产品、便于叉车装卸使用的托盘使用支出,购入时在存货中进行管理,待领用时结转计入销售费用,根据公司的《存货管理制度》规定,“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和发出制度,明确对领用材料的授权,特别是对大批存货、贵重存货、危险品以及非生产性存货的发出授权应明确。领料单(或出库单)是仓库发出存货的原始凭证,仓库部门要坚持凭领料单(或出库单)发放存货。领料单上应准确地记录存货的种类、品名、数量、批准人、经办人姓名,经仓库主管人员审核领料单的内容是否详实、批准权限是否恰当等,审查正确无误后,由仓库主管人员在领料单(或出库单)上签字,然后交由仓库保管员发放存货并在领料单(或出库单)上签名。仓库部门应于每月财务结帐日将各单位领用的材料进行汇总,连同领料单(财务核销联)上报财务部门。”
公司共有三个托盘供应商,下表列示了主要供应商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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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本期业务实际开展情况,销售人员构成变化情况,说明本期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与人员数量变化趋势相反的原因及合理性;
分业务营业收入及销售人员人均薪酬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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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表薪酬总额的统计口径为所有计入费用类科目的职工薪酬金额,人数口径系按部门人员考虑时间权数进行统计。
注2:2023年度算力业务自10月份起设立市场营销、业务拓展部门,仅10月-12月有销售人员共4人,上表2023年度销售人员1人为年化后的人员数量,年化后的人均薪酬与2024年的人均薪酬口径一致。
1、2024年油墨业务销售人员人均薪酬21.38万元,2023年度油墨业务销售人均薪酬19.43万元,人均薪酬上涨10.07%,主要系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的上涨导致相应的社保、公积金缴纳金额相应增加,增加金额约40万元;同时,由于油墨业务营业收入上涨,油墨销售人员的绩效奖金同时增加。
油墨业务与可比公司人均薪酬及变动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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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油墨业务销售人员人均薪酬与可比公司相比,低于可比公司销售人员的人均薪酬,东方材料不存在销售人员人均工资畸高的情况;同时,油墨业务销售人员人均薪酬2024年度较2023年度上涨10.07%,介于可比公司销售人员薪酬的增长幅度区间之内。
2、2024年算力业务销售人员的人均薪酬略低于2023年度。2023年市场营销及业务拓展部门刚组建,部门总共4人,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及销售总监等职位,人均薪酬较高,2024年,公司优化了算力业务相关人员安排,新入职员工级别较低人均薪酬下降。另一方面,2024年随着算力业务的开展,公司发放了相应绩效奖金,而2023年没有发放绩效奖金。上述两个主要事项导致2024年算力业务销售人员人均薪酬略低于2023年度,基本保持稳定。
(三)公司大额用款审批流程及实际执行情况,内控制度是否得以有效执行。
根据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子公司营运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含经营性采购、工程建设及经营管理费用类等支出)需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执行总经理负责制,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批准制度。
对于大额用款审批,公司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制度文件执行。
上述费用主要为油墨子公司产生,油墨子公司费用报销经财务部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支付相应款项。该内控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二、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年审会计师执行了以下程序: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关键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获取员工花名册以及工资表,分析公司人员结构、人均薪酬的变化,对公司的薪酬激励政策及波动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将本期职工薪酬的发生额与费用科目进行勾稽;对职工薪酬期后发放情况进行测试,检查了其银行流水等支持性凭据;
(3)获取报告期内长期资产折旧摊销费表,复核了资产折旧摊销费的归集、分摊计算过程,以核实折旧摊销金额的完整性、准确性;
(4)获取合同、流水、发票等相关原始资料,选取样本对本期大额业务招待费、修理费的发生额进行了核查,并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查询主要供应商的公开信息,以识别与公司是否存关联方关系;通过访谈销售人员鲍伯华以及企查查等网站查询,以识别其与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5)通过抽取大额发生额的凭证作为样本检查公司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是否已作合理账务处理;
(6)执行费用的截止性测试,抽查期后大额费用发生凭证,检查是否存在跨期现象。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职工薪酬项目的增长具有合理性;公司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等大额费用主要支付对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销售人员鲍伯华与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销售费用的增长具有合理性,与公司业务规模变化以及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在大额用款审批流程及执行方面,公司的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有关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