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20年发现前夫隐瞒房产# 】#女子离婚20年重新分割前夫房产# 离婚20年后,祝女士发现离婚时前夫隐瞒了房产情况,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重分房产。近日,平谷法院判决。1987年,胡先生与祝女士结婚。1996年,胡先生用自己工资全款购买1号房屋。2001年胡先生购买2号房屋并支付首付款,贷款十年。2004年,大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1号房屋由双方继续各居住一间卧室。在该案中,胡先生未如实说明2号房屋,法院也未分割。2006年胡先生还清2号房屋贷款。2010年,胡先生私自办理1号房屋产权证,记载胡先生单独所有。2024年,祝女士得知有2号房屋未分割,遂诉至法院。祝女士主张,因为胡先生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虚假陈述,所以两处房屋应当全部归自己所有。胡先生认为祝女士未出资购房,两处房屋都和对方没有关系,应该归自己所有,且祝女士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审理认为,1号房屋是胡先生在婚内用自己的工资购买,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法院确认双方各占50%份额。房屋登记仅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手段,并非最终的权利确认结果,胡先生将该房屋登记为个人所有不属于侵占祝女士共同财产,祝女士要求该房屋全部归其所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号房屋,胡先生婚内和婚后分别支付了首付和房贷款,离婚前所付房款对应份额为共同财产,离婚后所付房款对应份额为个人财产。此外,胡先生离婚时未如实陈述2号房屋,属于隐瞒共同财产,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为惩戒胡先生的不诚信行为同时兼顾双方利益,法院对胡先生因隐瞒2号房屋获得利益酌情分割给祝女士。最终,法院判决祝女士对该房屋占有35%的份额,胡先生占有65%的份额。宣判后,胡先生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北京日报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