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西安某日化公司、西安某科技公司拥有多种清洁制剂、去污剂类注册商标,涉案商标荣获“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全国日化行业领先品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多项荣誉。
被告吴某通过网络低价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案涉注册商标的产品后,明知所购产品为假冒产品仍在其网络店铺高价对外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原告的品牌美誉度和品牌形象,遂将被告起诉至雁塔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生效判决查实被告吴某销售的清洁类产品与二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且产品上标注的商标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但被控侵权产品未经过商标权利人授权,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对二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赔偿二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系被告接受了刑事处罚后,商标权利人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的起诉是否构成了重复诉讼?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从民事角度讲,商标侵权行为系侵害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从刑事角度讲,该行为使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被告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法院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的多重领域。因此,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需提升品牌意识,尊重创新、保护创新,否则,有可能面临多重处罚。
供稿:西安雁塔法院
作者:孟元元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