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谁来养老、在哪养老、如何养老……条例草案在明晰各方养老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不同健康状况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进一步完善了机构养老、居家社区养老相互衔接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聚焦“老老人”和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助餐、就医等刚性需求,草案提出大力发展养老助餐、家庭养老床位、医养结合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并将其医疗服务纳入医保。
明确四方养老责任
为老年人养老,到底是谁的责任?针对当前养老服务中政府、市场、社会、家庭责任不够清晰的问题,草案创新提出了“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情社会、有责家庭”有机结合的发展方针,对四方的职责边界作出明确规范。
一方面,强化家庭照护责任,明确子女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义务,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另一方面,明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政府角色定位,强化基本养老保障,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监督管理,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政策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突出市场机制作用,草案明确优化养老产业营商环境,培育经营主体,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养老服务,扩大普惠性、市场化养老服务供给。在凝聚社会协同合力方面,明确创新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的互助养老模式,鼓励社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养老服务。
新建小区应同步建设交付养老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养老设施如何配置?草案提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老旧小区由区政府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通过改造更新或者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补充和配建。针对养老服务设施供需不平衡问题,草案明确定期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调查,建立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作为编制规划、制定政策的依据。
基于本市“99%以上的老年人、90%以上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的实际,草案提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紧扣社区老年人需求,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整合引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或者依托餐饮企业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护、助餐助浴、探访关爱等上门服务和短期替代照护、技能培训等支持性服务;养老机构应当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加强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