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偿代驾出车祸,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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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4 10: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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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一男子无偿帮朋友开车到东方市,途中追尾他人车辆,车主赔偿受害车主2.17万余元后,诉至法院向代驾男子追偿案款及车辆维修费。无偿代驾发生车祸造成财产损失时,究竟由谁担责?是代驾者?还是车主?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并给出了答案。

  江阴市某汽车配件商行(以下简称汽配商行)的经营者姬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应姬某请托,陈某答应无偿帮忙把案涉车辆从海口市开到东方市。2023年7月26日20时许,陈某驾驶案涉车辆在环岛高速公路追尾撞及案外人曹某驾驶的汽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高速公路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7月28日,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汽配商行诉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陈某同意赔偿汽配商行其所驾车辆的维修费3万元。经保险理赔之后,曹某仍损失2.17万余元,遂将汽配商行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后法院判决汽配商行向曹某赔偿损失2.17万余元。该案生效后经强制执行,汽配商行已向曹某支付该案款项。

  2024年6月,汽配商行以陈某驾驶车辆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诉至法院,向陈某追偿上述案款2.17万余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南二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好意施惠又称日常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另一方接受帮助或恩惠的关系。情谊行为人在实施过程中,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损害事实,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中,陈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证,具备驾驶车辆的基本条件,行驶过程中并未发生饮酒、醉驾、毒驾等行为,只是在正常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若据此要求作为情谊行为人的陈某对损害进行赔偿,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的诚信、友善价值理念相悖,故对汽配商行主张的赔偿数额,海南二中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汽配商行的诉讼请求。

  记者 杨作品 通讯员 罗凤灵 程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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