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下班结束后,出于个人需求外出取快递。当他取完快递返回单位途中,不幸遭遇意外受伤。然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遭到了拒绝。或许是因为相关规定中对于此类下班外出取私人物品的行为存在界定模糊之处,导致工伤认定机构未能认定其为工伤。这让这位职工陷入了困境,明明是在合理时间内且为了自身事务而外出,却无法获得应有的工伤保障。这一事件也引发了对于工伤认定标准合理性的思考,希望能在后续的法规完善中,给予此类情况更明确的界定和保障。
男子赵某系某公司职工,日常住公司宿舍。2022年5月31日19时许,赵某下班后去公司外驿站取私人快递,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法院判决,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3年5月29日,赵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赵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赵某下班后离开公司外出取私人快递,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并非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郭彦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