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经营网
中经记者 郝亚娟 夏欣 上海 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的起草背景是银行间市场缺乏对经纪业务进行专门规范的制度文件,需加强对经纪业务的功能和行为监管。
中国银行研究院银行业与综合经营团队主管邵科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办法》有三大亮点:一是通过明确经纪机构的类型和服务范围,强化统一监管,确保经纪机构聚焦于二级市场流动性撮合的核心中介职能;二是强化经纪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要求,并要求经纪业务与自营等其他业务之间构建有效的“防火墙”制度,有助于提高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的公平性、稳健性;三是建立统一的交易流程和操作标准,规范定期信息披露机制,从而增强交易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提升市场的整体效率和投资者的信任度。
制度规范迫在眉睫
《办法》起草说明提到,近年来,货币经纪公司等经纪机构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影响逐步增强。2024年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银行间本币交易额达433万亿元,范围上涵盖债券回购、同业拆借、现券交易、利率衍生品等品种,在全市场总成交额中占比20%。经纪机构已成为联系各类市场参与机构的枢纽,对二级市场信息汇聚和定价、交易效率和市场流动性有着重要影响。
“《办法》适应了当前经纪机构快速发展、对银行间市场交易影响力持续增强的趋势,旨在落实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为经纪业务的全流程操作提供统一、清晰的制度框架,规范了机构类型、市场准入、业务边界及流程、合同管理、风险隔离等多个方面。”邵科表示。
星图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薛洪言指出,在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规范方面,《办法》明确经纪机构仅限服务银行间二级市场交易,涵盖债券回购、同业拆借、现券交易及利率衍生品等,严禁参与债券一级发行和柜台债券业务,将货币经纪公司、证券公司等所有开展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统一纳入监管。准入管理上,经纪机构入市前需向央行报告,证券公司及其他非专业机构须设立独立部门,严格隔离经纪业务与自营交易,防止信息滥用与利益输送。信息披露要求实时公开最优买卖报价及成交信息,客户委托报价需实时报送至基础设施机构,专用经纪通讯工具与个人设备物理隔离,所有通话和聊天记录全程留痕并保存至少5年。
此外,《办法》列举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严厉禁止经纪机构自持头寸参与交易、为不符合条件客户提供服务、利用信息优势获取不当收益和帮助委托人规避监管等行为。
银行需全面提升合规能力
按照《办法》,银行如何规范发展经纪业务成为关注焦点。
薛洪言表示,银行开展经纪业务需满足多项核心合规要求,在客户资质方面,仅限服务已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合格金融机构投资者,且须与委托机构签署《经纪服务协议》和主协议以明确权责与交易条款。在交易公平方面,禁止歧视性报价或误导性定价,确保客户按统一标准获取市场最优价格,严禁“虚假留痕”或构造规避监管的交易结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建立独立经纪业务系统,与自营、资管系统权限分离,阻断数据跨部门流动,经纪从业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禁止泄露未公开报价或交易对手信息。在合规能力建设方面,需部署AI工具监测异常交易模式,满足实时报送要求,同时从依赖信息不对称盈利转向提供流动性分析、合规咨询等高附加值服务,推动行业向技术驱动型服务转型。
在邵科看来,银行应从三方面着手:第一,遵循合规经营与公平竞争原则,坚持持牌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充分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确保推荐的产品与客户需求相匹配,禁止通过价格同盟、信息操纵等不正当手段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第二,强化“防火墙”机制建设,完善人员隔离、业务物理隔离、信息系统隔离、财务隔离等措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第三,强化信息技术能力,打造具备高度的稳定性、安全性与业务处理韧性的信息技术系统,有效支撑经纪业务的规模与复杂性,建立健全交易记录系统,保障客户信息与交易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防范数据泄露或滥用等风险。
(编辑:朱紫云 审核:何莎莎 校对:张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