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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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7: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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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扬子晚报

某建设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查封了房地产公司名下楼盘,众多购房者(以王某某为例)提出执行异议。王某某在查封前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足额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实际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法院审查认为,其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裁定中止执行。同时,法院通过审执协同,对其他五十余户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最终解除相关查封,前端化解涉众纠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7月23日发布的《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将于7月24日起正式施行。同日,最高法还发布6起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与《解释》相互呼应,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明确指引。

据了解,《解释》共23条,针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长期存在的裁判规则匮乏、审执衔接不畅、法律适用尺度不一等问题,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作出系统规范。在程序层面,《解释》明确了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标准,细化了轮候查封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规定了确权、给付等诉求的合并审理规则,旨在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在实体层面,《解释》重点明确了商品房消费者、被征收人、建设工程承包人等主体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例如商品房消费者需满足“查封前签订合法合同、支付价款、用于居住”等要求,被征收人需依据明确的征收补偿协议主张权利等,同时强化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覆盖了执行异议之诉中的多种常见情形,集中体现了“保护真实权利、维护执行秩序”的司法导向。其中,既有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先保护的案例,如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市区商品房用于居住可排除抵押权执行,为子女入学购买学区房的改善型需求也被纳入合法保护范围;也有特殊权利优先性的认定,如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均可排除抵押权等债权的强制执行;同时,案例还对虚构借款、房屋抵债关系规避执行的虚假诉讼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明确此类行为将面临司法制裁乃至刑事追责。

通过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的同步发布,最高法进一步厘清了执行异议之诉中各方权利的边界,为平衡案外人财产权益保护与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提供了清晰规则,有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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