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品种连续三板,各交易所有这些措施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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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3: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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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德期货)

  当一个品种某些合约连续三天出现单边市,就会出现我们常说的“连续三板”。想必很多朋友都会问,如果这种情况下,交易所会有哪些措施呢?会出现强行减仓吗?今天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各家期货交易所对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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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则,各交易所可在单边市第三日(D3)盘后采取以下的一种或多种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来源:各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汇总

  第十八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D1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D1交易日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在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涨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

  (二)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D1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D1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新的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在当日的基础上增加,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三)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涨跌停板幅度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新的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在当日的基础上增加,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交易所可以在D3交易日当日收市结算时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D3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二)D4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执行,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在第D3交易日收市后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强制减仓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一条 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交易所认定出现异常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自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有成交首日起,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D1交易日,之后连续三个交易日分别记为D2、D3、D4交易日, 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为D0交易日)出现单边市,若D1交易日是期货合约有成交首日,则该合约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在合约正常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若D1交易日不是期货合约有成交首日,则该合约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若D1交易日为该合约上市挂牌当日,则该合约D1交易日交易期间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视为该合约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若D2交易日出现与D1交易日同方向单边市,则该合约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D2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D1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D1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若D3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D2交易日同方向单边市,则从D4交易日开始,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与D3交易日一致,直至合约不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第二十条 当D2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前一交易日反方向单边市,则该交易日视为D1交易日。

  第二十一条 当D2及以后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该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

  第二十二条 当某期货合约在D3交易日出现与D2交易日同方向单边市时,若D3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标准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继续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或全部会员、部分或全部境外特殊参与者提高交易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暂停部分或全部会员、部分或全部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二: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可以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或全部会员、部分或全部境外特殊参与者提高交易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暂停部分或全部会员、部分或全部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三: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收市后强制减仓。

  措施四:D3交易日收市后强制减仓。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采取强制减仓措施时应当明确强制减仓基准日和采取强制减仓的相关合约。强制减仓基准日为最近一次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强制减仓是指交易所将强制减仓基准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该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

  第二十四条 该合约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风险仍未释放,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三条 当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D1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为D0交易日)出现单边市,该期货合约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

(一)涨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

  (二)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D1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D1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该期货合约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下述方法调整:

(一)涨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二)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2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交易所可以在当日收盘结算时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二)D4交易日是该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在D4交易日按照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所可以在D3交易日收盘后,根据市场情况执行本办法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十六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在D3交易日收盘后决定并公告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得超过20%;

  (二)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部分或者全部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三)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部分或者全部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交易所执行前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4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5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4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D4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交易所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在D3交易日收盘后决定并公告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并根据市场情况在D4交易日或者D4交易日收盘后决定并公告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措施。

  第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得超过20%;

  (二)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部分或者全部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三)暂停部分会员或者全部会员、部分或者全部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交易所执行前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6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5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6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5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D5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交易所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强制减仓措施的,应当同时明确强制减仓基准日和采取强制减仓的相关合约。强制减仓基准日为最近一次出现单边市并应用强制减仓紧急措施的交易日。

  交易所在采取强制减仓紧急措施时,将强制减仓基准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强制减仓基准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交易者(即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者持有双向持仓的,则首先平自己的持仓,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宣布为异常情况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强制减仓、限制交易等紧急措施。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D1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D1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在D2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涨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

  (二)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D1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后第一个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D1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比例视为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

  第十七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涨跌停板幅度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按D0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期货合约在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4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D3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当日收市结算时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D3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的期货合约直接进入交割结算,采用实物交割方式的期货合约在下一交易日进入交割;

  (二)D4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执行,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的期货合约直接进入交割结算,采用实物交割方式的期货合约在下一交易日进入交割;

  (三)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的期货合约,D5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和D5交易日继续交易。其中,D4交易日和D5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执行。

  (四)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收市后,根据市场情况执行本细则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措施。

  本细则期货合约风险控制参数部分对上述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在D3交易日收市后决定并公告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二)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三)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4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5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4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D4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在D3交易日收市后决定并公告前条所述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并在D4交易日决定并公告采取本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方案中的任意一种方案。

  第二十一条 能源中 心可以根据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二)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三)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本细则第十六条所述期货合约在D6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5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6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5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D5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能源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采取强制减仓紧急措施的,应当同时明确强制减仓基准日和采取强制减仓的相关合约。强制减仓基准日为最近一次出现单边市并应用强制减仓紧急措施的交易日。

  能源中心在采取强制减仓紧急措施时,将强制减仓基准日收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强制减仓基准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净持仓盈利交易者(即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者持有双向持仓的,首先平自己的持仓,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第二十三条 能源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强制减仓、限制交易等紧急措施。

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十六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1交易日结算时和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D1交易日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D1交易日该合约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2交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D2交易日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D2交易日该合约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D4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三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继续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暂停开仓、暂停平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二: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5交易日可以采取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暂停开仓、暂停平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三: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强制减仓。强制减仓后,从下一交易日(含该日)开始,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D3交易日的标准执行,直至该期货合约不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第十七条 当D2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前一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强制减仓是指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及客户承担。

  第十九条 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详情参考《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以前(含该日)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办法第十六条限制。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具体内容以各交易所最新风险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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