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税法在合同领域意思自治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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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0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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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华东政法大学李慈强在《法学评论》2025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论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司法审查》的文章中指出:   在日益频繁、渐趋复杂的交易过程中,有关税收的交易成本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重视。出于明确税负承担、减少交易风险、提高市场效率的考量,合同双方通常约定将因交易产生的全部或部分税负由一方当事人承担(即包税),以促成交易顺利达成,约定这一交易形态的相应条款即为包税条款。其是税法在合同领域意思自治的典型表现。   近年来,有关包税条款的争议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既给交易双方增加了风险,也给税收执法带来了挑战。对于当事人而言,包税条款的有效或无效将直接增加合同价款的计算难度甚至引起变更,在包税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者陷入僵局而引发争议。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包税条款是当事人之间关于税负承担的约定,它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也使得税负的最终负担、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等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了税收征管秩序的稳定和税法社会功能的实现。   实践中,我国的法律规范对包税条款及其法律效力呈现不同态度。为了规范审理包税条款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分析不同司法立场所依据的理论观点及其分歧成因,梳理包税条款法律效力的理论争议,统一司法审判的立场,完善对包税条款及其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与审查路径,从而为涉及包税条款的各类纠纷提供清晰的裁判指引。   当前,我国的司法审判普遍采取单一性思维,按照意思自治或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来认定包税条款有效或无效,由此引发法律效力认定的司法分歧。从表面来看,包税条款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分歧主要在于意思自治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的抵触,一味地按照冲突解决思维将难以调和私法与公法之间的适用冲突。为此应当透视适用冲突的本质,重新审视私法自治与公法强制背后所代表的法益,站在利益平衡的立场,探究协调思路与具体审查路径。通过分析国库主义和纳税人主义之间的立场冲突,将法律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确立为效力判断的实质标准,坚持司法谦抑性原则,认清包税条款的契约本质,从形式、实质、技术等多重层面综合判断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才能实现包税条款在意思自治与税收法定之间的平衡,进而提升市场交易效率、进一步维护税收稳定秩序。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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