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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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刘用军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5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正当性基础》的文章中指出: 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国家监察权权威性和有效运行的关键举措。这项改革在实践上产生的巨大反腐倡廉效果无疑是明确的,但将党的内部监督机构与国家监察机构合并起来运行,在政治和法治理论层面上的正当性论证还没有完成,现有研究基本上没有深入触及这一问题,这也是当前纪检监察学科理论建设的重要缺失。个别研究用“吸纳论”和“混合论”来解释两者合署的逻辑基础并不周延,也不合乎实际。无论是“吸纳论”还是“混合论”,只是从抽象角度探讨了纪检监察合署后的权力性质和运行形态,这种对反腐权力运行形态的推定性认识,并没有真正揭示两者合署改革的理论逻辑。显然,监察体制改革设立国家监察机关,实施党的监督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不仅具有重大的反腐败现实意义,背后也有一种中国特色的政治和法治理论创新。从构建中国特色自主知识体系出发,及时揭示其背后的正当性基础,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紧迫性。 纪检监察合署办公表面上看是一个技术问题,是两个部门节约人员、提高效率、保障国家监察权权威性等问题,但实质上涉及党的权力和国家职权、政治权力和宪法权力合理分工的问题。两者合署办公的正当性论述需要从五个层面展开:第一,列宁对国家监察和党的监察合并的探索为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提供了思想根源;第二,中国共产党自我监督的政治品格为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提供了政治基础;第三,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察合署办公的经验积累为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提供了实践基础;第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下的自我监督一体化为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五,中央党内法规的正式确认为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提供了规范基础。 (赵珊珊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