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10余名女童,李某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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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9: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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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是青少年安全事故的高发期,除了常见的溺水、交通等安全问题,网络安全也不容忽视。近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及针对未成年人的隔空网络猥亵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家住淮安的小丽(化名)是一名小学生,去年暑假,她在网上结识了一个来自东北的“姐姐”。

一开始,这个姐姐对小丽关怀备至,嘘寒问暖,渐渐地取得了小丽的信任。然而,不久后,这个“姐姐”便开始要求小丽发送自己的隐私照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郭振强:被告人李某声称自己有短视频或者图片网站运营的资源,只要发一些擦边的照片或者视频就能收获打赏。刚开始李某也会给这些小女孩一些甜头,转点红包什么的,后面随着要求越来越过分,尺度也就越来越大。当被害人出现抗拒心理的时候,他就开始由利诱变成威逼,声称不配合就把这些图片视频发给孩子的家长和学校,通过这样的手段继续实施这种网络隔空猥亵。

发现孩子情绪异常异样的父母,随即询问小丽,在家长的再三追问下,小丽这才说出实情,家长立即报警。经过调查,这位所谓的“姐姐”实际上就是辽宁男子李某,而他通过网络隔空骚扰猥亵的未成年女孩竟多达10余人。这其中年龄最大的不到14岁,最小的案发时才9岁。

不过令人痛心的是,多数被害人因害怕家长责备、害怕被人知道而没敢发声,选择了隐忍。

法官指出,李某利用网络实施的“隔空猥亵”虽然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但对未成人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创伤,是对儿童身心的系统性伤害,依据相关法律,法院一审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郭振强:具体到这起案件,被告人采用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送视频、照片的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实施淫秽行为。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千万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话语,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更不能向他人发送自己的隐私照片和视频,对发送照片可获奖赏等话术,应立即拒绝并拉黑。如果遇到有人提出不合理、不恰当的要求,一定要第一时间拒绝,并告诉家长或者老师。

对于家长来说,在暑期生活中要对未成年人网络社交活动予以关注,并进行积极的引导;平时多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一旦发现孩子受到类似的网络猥亵侵害,要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信息等电子证据,并及时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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