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浙江发布
为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近日,省政府印发了新修订的《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在浙江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包括采挖移植)及其管理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落实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林木采伐管理相关工作。
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五年编制一次。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应当遵循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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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改造采伐和其他采伐。
主伐分为择伐、皆伐和渐伐三种方式:
择伐后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
皆伐可采用块状皆伐或者带状皆伐,坡度35度以上地段不应当进行皆伐,坡度不足35度的单个采伐地段皆伐面积应当控制在20公顷以内,皆伐改造面积应当控制在10公顷以内,一个自然年度内相连地块的皆伐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渐伐根据林分状况,可以分2次或者3次采伐上层林木,第一次采伐至最后一次采伐全过程一般不超过1个龄级期。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办法》明确,禁止采挖以下区域或者类型的林木,但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等特殊需要,以及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古树名木;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
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
土壤砾石含量大或者容易引起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林地上的林木;
土层瘠薄、采挖后植被难以恢复的林地上的林木;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
单位和个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林木采伐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除国有林、天然阔叶林、省级以上公益林外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申请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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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超出年森林采伐限额的;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