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2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聊城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聊金罚决字〔2025〕37-39号)显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贷款管理不到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聊城监管分局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罚款35万元;对刘钢(时任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行长)、孙晓琳(时任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行长助理)分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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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