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检察日报正义网
“李某释放8个月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记录还是空的!”河南省尉氏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公室里,检察官靳云龙指着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上的红色警报说,屏幕中,李某信息栏里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记录一片空白。
这个异常情况,是尉氏县检察院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专项排查中,使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中的刑事执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的。为确保刑罚执行监督全流程无死角,该院对法院判决、裁定、监狱减刑、公安执行等数据进行调取、整合,通过模型自动比对筛查潜在漏洞。
李某的过往涉案情节并不简单。2005年,他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服刑期间,他先后9次获得减刑,最终于202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但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7年。
“在这7年间,李某不能参与选举、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也不能担任国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靳云龙解释道,“一旦漏管,不仅可能出现违规行使权利的情况,还可能埋下社会安全隐患。”
发现线索后,尉氏县检察院检察官调阅了李某的释放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确认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释放之日起计算,而在公安机关的执行档案中并未为其建立专门的执行台账。在走访李某所在村村委会时,村干部表示:“只知道他早年犯过罪,最近刚回来,根本不清楚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检察官找到李某核实时,对方坦言被释放后从未收到过任何关于遵守剥夺政治权利规定的告知,也不知道自己仍处于监管状态。
今年7月,尉氏县检察院向该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其在执行环节存在的三个漏洞:未及时建立执行档案、未向被执行人告知监管规定、未向所在村委会通报执行信息,导致李某长期处于漏管状态,并明确要求“3天内完成执行档案建立,7天内对接村委会完成信息通报,同步向被执行人宣讲监管要求”。
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该县公安局立即启动整改,为李某建立了详细的执行档案,并向其逐条讲解了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禁止性规定和应遵守的义务;向村委会告知了李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监管要求。
在解决李某个案问题的同时,办案检察官意识到8个月的漏管背后,是刑满释放人员附加刑执行环节的监管漏洞。通过梳理近三年类似案例,办案检察官发现部分外地释放人员回到户籍地后,因信息传递不及时,很容易造成监管真空,“释放信息接收不及时、执行措施落地滞后”是发生漏管的主要症结。
对此,尉氏县检察院与该县公安局沟通协作,共同制定了《刑满释放人员附加刑执行衔接机制》,明确公安机关收到外地法院或执行机关送达的附加刑执行材料后,24小时内必须录入监管系统,同步将信息推送至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3天内完成与社区或村委会的对接,建立执行档案、宣讲监管规定、通报相关信息,确保“接收即录入、录入即启动、启动即监管”;检察院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每周对刑满释放人员信息与公安执行台账进行比对,对未及时落实监管的情况实时预警,形成“公安接收—落地执行—检察监督”的闭环管理。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那些事儿
1、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罪犯的哪些权利呢?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哪些犯罪分子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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