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探索开展跨境资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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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09: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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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讯【记者 许予朋】

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迎来新动作。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自2025年8月21日起生效,届时,将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面向投资者,《实施细则》指出,境外投资者可用来源于境内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境外个人投资者用来源于境内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应当提供在海南自贸港学习、就业、生活等满一年的证明和来源于境内的人民币收入证明。

试点机构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试点机构需建立跨境资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权益保护、投诉处理及纠纷化解相关机制;发行、销售的试点资管产品符合试点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近3年未因资产管理业务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或者未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金融风险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试点管理部门认可。

对于试点资管产品范围,《实施细则》提出,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试点资管产品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范围包括:经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分为“R1”至“R4”风险等级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参与试点的资管产品。面向境外投资者的试点资管产品的风险评级标准与面向境内投资者的相应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资金划转及汇兑方面,《实施细则》要求,境外投资者可以在试点银行按规定新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指定已有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账户,购买及赎回试点资管产品应当通过该账户进行。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账户购买的试点资管产品,到期或者在开放期内赎回后,所得款项应当原路返回投资账户。境外投资者购买试点资管产品,应当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本次试点规模将实施动态管理。据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根据海南自贸港经济金融发展、国际收支形势、市场实际需求等,设定及动态调整跨境资管试点总规模上限,并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布。初始试点总规模上限设定为100亿元人民币。生效之日起180日的试点初期内,仅境外持牌金融机构或者合法中资企业境外机构可购买试点资管产品,暂不接受其他境外投资者用来源于境外的资金参与试点。

据介绍,该试点业务有利于丰富跨境金融产品供给,为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市场探索新渠道;有利于吸引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到海南展业,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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