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市民群众切身利益。7月21日记者获悉,为有效遏制第三方施工对燃气管道造成的破坏,自治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城市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严格涉燃气项目审批审查;规范涉燃项目施工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各方工作职责;涉燃工程项目未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责任人将被依法依规严查。
燃气管网是城市气源供应的“动脉”。近年来,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用气,也给公众安全带来了隐患。
据介绍,一些单位在施工前,没有多方了解当地已有的设施建设,也没有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同时,一些城市的市政道路开挖的行政许可审批和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保护协议的落实严重脱节,再加上处罚力度有限等原因,使得第三方损坏燃气管道事故频频发生。专班相关人士表示,这些正是《通知》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人行道上的燃气管线标志。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徐庆成摄为此,《通知》明确,在涉燃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勘察报告,提前向项目片区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情况,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在对涉燃气项目施工许可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保证安全施工有关措施的资料,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对居住小区红线内的涉燃气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及时将施工作业信息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做好燃气管道的保护。
施工单位在开展涉燃项目施工前,应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并采取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中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管道,或造成埋地管道裸露、悬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期间,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被覆盖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待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施工造成有关燃气设施设备受损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告;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指导下按原设计要求修复,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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