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聚焦网上商城新变化】
内蒙古:政采云端交易再立“标尺”
本报讯 记者张舒慧 通讯员宁静报道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为云端交易再立“标尺”。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建成的覆盖全区的电子卖场极大地促进了政府采购简单化、便利化。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电子卖场相关管理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充分调研并结合我区电子卖场运行管理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相较于原来的规定,总体组成部分没有变化,依旧包括总则、采购人管理、供应商管理、商品管理、交易管理、合同和履约管理、诚信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九部分内容;细化了部分条款,涵盖集采目录内外品目征集模式、供应商服务区域变更流程、商品上架或下架要求、交易方式、电子卖场各主体违规情形等;增加了一条规定,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秩序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在集采目录内外品目征集模式方面,原有规定为“电子卖场品目目录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制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施行,实行动态管理”。《办法》明确,电子卖场品目目录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征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经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制定,同意后施行,集中采购目录外的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征集,实行动态管理。
在供应商服务区域变更流程方面,原有规定为“已入驻电子卖场的厂商、经销商、定点供应商,可申请入驻自治区其他未入驻地区,并向申请入驻地区的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对备案申请作出回复,不予接受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已入驻电子卖场的电商可自主设定服务区域”。《办法》强调,电子卖场供应商实行“一地征集、全区共享”,已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可自主设定服务区域,不再要求提交申请。
在商品上架或下架要求方面,《办法》提出,对违反电子卖场相关规则、条款等商品进行下架等处理。供应商不得发布有任何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上传任何带有贬损或损害性特征的内容。不得在电子卖场重复发布同品牌、同型号的商品。
在交易方式方面,《办法》新增电子反拍,并按照最新政策调整各种交易方式适用范围。比如,网上直购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绩效等要求由采购人依据产品价格、质量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供应商中网上直购。电子反拍是采购人通过选择已上架的货物类商品采用全网公开反向竞价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适用于纳入电子卖场的货物类政府采购品目。网上询价是根据电子卖场中已上架的货物类商品无法满足采购人特定需求的,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中公开发起线上电子化交易活动,通过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交易方式,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未实行框架协议的货物类品目。
对于电子卖场各主体违规情形,《办法》增加了如采购人在项目成交后未选实质性响应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供应商未按采购需求响应等内容。同时,《办法》还对电子卖场存在违反违规情形的,要求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夯实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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