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就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已获必要授权
2022年11月10日,剑桥科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多项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2年12月1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5年5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年5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示期已届满45天,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情况。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规定。
回购注销具体情况
证券类别 | 变更前数量(股) | 变更数量(股) | 变更后数量(股) |
---|---|---|---|
限售流通股 | 22,000 | -22,000 | 0 |
无限售流通股 | 268,019,841 | 0 | 268,019,841 |
合计 | 268,041,841 | -22,000 | 268,019,841 |
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已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并于2025年5月29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现阶段信息披露义务,还需按规定履行后续披露义务。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已按规定取得授权,各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对公司影响有限,后续公司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信息披露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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