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1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苏银罚决字〔2025〕14-17号)显示,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未按规定报送账户开立资料;3.未按规定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决定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54.1万元。
史某芳(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兼徐舍支行行长)、赵某(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负责人(代为履职))、王某(时任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营运副主管(主持工作))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决定对3人各罚款1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3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478万人民币。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银行”,601009.SH)年报显示,宜兴阳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南京银行持股60%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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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