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释法说理才能直抵民心“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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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6: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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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怎样释法说理才能直抵民心“最后一公里”——

把“纸面上的法”变为“心坎上的理”

为民解难、为党分忧,是信访工作的重要职责使命。在信访法治化建设纵深推进的今天,撰写一份让群众看得懂、能接受的释法文书,开展一场兼顾法理与情理的听证,往往比单纯的司法决定更能筑牢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如何通过高质效的释法说理,让严肃的法律结论转化为温暖人心的司法体验?带着这个问题,记者在日前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实训师资示范班上采访了四级检察院的部分检察人员,看看他们有什么实招妙招。

​穿透纸背的论证

从“说服自己”开始

“这份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把法律条文抄了三遍,可当事人最关心的‘为什么我被打伤,对方却不构成犯罪’最终也没说透。”在参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兰楠格外关注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案件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的释法说理情况。在她的办公桌上,几份法律文书上用红笔圈出的“硬伤”令她眉头紧锁:说理存在逻辑断裂,查明事实与法律适用前后矛盾,甚至隐藏着不易发现的法律适用错误。

通过对千余份法律文书的研究,兰楠发现许多通病:事实认定当“搬运工”、说理逻辑“打乱仗”、专业表述“不讲究”。

这样的文书,甚至会成为矛盾升级的导火索。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官江波举例道:“在涉及民间借贷的民事申请复查案件初核中,如果仅用‘不符合复查条件’7个字回应,可能会引起申诉人的不满。我们在答复时,会逐一列明‘借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定上限’‘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等问题的解答,同时将借条、银行流水和法律条文对照讲解,申请人就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

“法律文书的说理实际承担着开示证据、强化信任等重要功能。若想说服他人,先得说服自己。”兰楠告诉记者,比如对于持续、逐级申诉的刑事案件,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应当根据需要重新梳理事实,不能简单照抄,要在说理中体现针对性与差异性,尤其是要区分三类不起诉决定的审查、说理思路。

“法律文书不应是冰冷的法律结论,而是司法与群众对话的桥梁。”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检察官葛莎莎认为。

申诉人最关心的问题有没有说透?专业表述群众有没有理解?葛莎莎有过成功的实践经验——

申诉人刘某以举报原任职公司使用过期食品作为研发原料为威胁,要求公司支付20万元保密费。双方协商未果后,公司报案,刘某因敲诈勒索罪入狱。刘某在狱中向昆山市检察院申诉,坚称自己“举报维权无罪”。承办该案的葛莎莎在《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进行说理:维权要有合法基础,而索要保密费并无法律依据;维权目的应该正当,而声称“给钱就删视频”,实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索财之实。

“说服的前提是对话。我们不仅要提升法律文书说理的逻辑性和说服力,更要学会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沟通技巧。”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检察官翁倩雯认为。

​拒绝“坐堂办案”

听证要讲群众语言

“我儿子被打伤,你们凭什么说对方不构成犯罪?”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接待室里,申诉人张大爷质问。

该院检察官助理赵娟没有直接讲法条,而是先递过一杯水:“您先看看这份伤情鉴定,里面提到您儿子的伤情为轻微伤,不属于轻伤。就像咱们平时摔一跤擦破皮,够不上‘重伤’,一个道理。”一番家常话,让张大爷的情绪渐渐平复。

“刑事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不能对抗,也不能是‘零和’,而要充分倾听、充分表达,最终找到共识。”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副厅长马滔打了个比喻,“公诉人在庭上要论证‘为什么有罪’,控申检察官却要解释‘为什么这样处理更合理’。”马滔进一步阐述在控申案件办理中进行听证的重要性:“公开听证的优势在于让群众充分发声,并由第三方人士评议,有律师、专家在场,更能让人信服。”

“听证程序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提供化解矛盾、释法说理的平台。”江西省上饶市检察院检察官刘婕妤给出自己的思考,“听证是寻找法理与情理的平衡点,以听为基础,以证为手段,以说理为目标,实现监督与化解矛盾的统一。”

与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不同,控申检察官的“战场”往往在听证室与接访窗口。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些检察官对着案卷能理清复杂关系,可面对情绪激动的群众就犯怵。

对于这种情况,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李雯迪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先认同情绪,再讲法律。”

李雯迪曾接待一位民事借贷纠纷的当事人,因其未申请再审,不符合检察监督受理条件,当事人情绪激动地抱怨了近20分钟。她始终耐心倾听,没有打断。“换作是我,遇到这种情况肯定也着急。”李雯迪告诉记者,等对方情绪平复些,她才拿出案件材料,一边分析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一边解释后续可行的法律途径,把法理说透的同时,也让对方感受到被理解。

这种沟通方法,马滔称之为“消解对抗性”:“办理控告申诉案件不能有对抗思维,过硬的专业结论也需要通过柔性的态度和语言进行表达。只有先站到对方立场上,道理他才能听得进去。”

​功夫在办案内

为释法说理注入源头活水

“要充分认识控申检察兼具专业性、广泛性、综合性、群众性的特点,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进一步回归到高质效办案这个本职本源上来。”马滔表示,在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当下,控申检察官对高质效办案有很多思考与实践。

其中,“反向审视”是提升办案能力的重要抓手。马滔向记者介绍说,控申检察工作作为司法办案的“最后一公里”,既要加强释法说理促进矛盾化解,更要通过复盘发现前端办案存在的问题,促推源头治理。

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检察官陈铮曾参与一起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很能说明反向审视的重要性。

赔偿请求人王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立案侦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羁押。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王某以自己“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却遭羁押”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赔偿。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陈铮通过反向审视,倒查原案办理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环节,发现原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司法解释对“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赔偿请求人的行为已经不能认定为该罪名,王某的行为已经不构成犯罪,认定“存疑不起诉”显然有误。

随后,检察机关依据刑诉法第16条第6项规定,将原决定变更为法定不起诉。在法院质证中,陈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3项的规定,认为本案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法院赔偿委员会最终维持了检察机关的不予赔偿决定,但是我们也从中看到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反向审视提升了个案办理的质量。”陈铮说。

“每案必评,依法化解”则让释法说理有了硬约束。近年来,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厅推进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每案必评、依法化解”工作机制的深化落实,在依法、规范办案的基础上,对每起案件均评估成案原因及信访风险,因案因人制定化解方案,运用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社会帮扶等手段,推动案件实质性化解。

从文书是否回应全部申诉理由,到听证是否解决核心争议,再到群众反馈是否满意,都纳入案件质量检查的范围。马滔认为,这体现了控申检察工作“头尾相接”的闭环管理特点:“入口不畅,矛盾堆积在外;出口不通,问题埋雷留隐患。”

从一份文书的字斟句酌,到一场听证的耐心倾听,再到一次上门走访的真情沟通,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工作,要像春雨般浸润人心。

(检察日报 谷芳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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