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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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4: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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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北新闻网)

  日前,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发布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将省级行政执法(行政检查)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执法主体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审计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广播电视局

  辽宁省体育局

  辽宁省统计局

  辽宁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辽宁省档案局

  辽宁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辽宁省电影局

  辽宁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辽宁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辽宁省国家密码管理局

  辽宁省国家保密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辽宁局

  辽宁省邮政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

  辽宁省地震局

  辽宁省气象局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

  辽宁省植保植检总站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

  二、相关要求

  (一)以上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均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省司法厅备案后,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内容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三)省直各有关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各部门自行确认公告,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四)行政执法(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省司法厅重新审核。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内容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万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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