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千龙网)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与之前相比价格有所下调。
2016年,两部门发布通知,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具体来看,就是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此次公告将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根据公告,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