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车逆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男子获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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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9 13: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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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获悉,一男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行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致对方倒地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获刑四年。

案情显示,2024年12月,杨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与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被害人李女士发生接触,后李女士倒地受伤,被告人杨某见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与李女士同行骑乘的家属发现后报警。李女士随即得到救治,数日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且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全部责任。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涉案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女士家属经济损失20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电动自行车具有轻便、快捷、实用性强、价格实惠的特点,但驾驶者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若未遵守交通法规、操作不当,或者忽视采取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也较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海淀法院法官指出,未按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是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无论所驾驶的是机动车,还是其他类型的交通工具,均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无需考取驾照,所以认为不受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错误观念应予纠正。

法官同时指出,如若在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能够主动及时报警报急救、对被害人有积极救治的言行和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肇事者通常会获得较轻的轻罚,甚至可以得到判处缓刑的机会。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选择了逃离现场,且未给伤者留有联系方式,杨某的表现明显是在逃避责任。

法官提醒,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者应及时报警,切忌有逃逸表现,莫让过失犯罪成为“故意”犯罪。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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