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9日正处于退市风险警示期的*ST新潮(600777)今日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司已正式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对其2024年财报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并索赔380万元。
诉讼核心争议
关键事实
2025年4月:新潮能源与立信所签订审计协议
7月4日:立信所出具两份“无法表示意见”报告(财报审计+内控审计)
指控依据:指认签字注册会计师沈家桢、冯蕾“违反审计准则”“未勤勉尽责”
诉讼三大诉求
▶立即撤销问题审计报告并重新出具
▶返还审计费350.1万元
▶追偿律师费30万元
▶要求涉事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代码:600777证券简称:*ST新潮公告编号:2025-071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潮能源涉及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801,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近日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2025)沪0101民初2138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二:沈家桢
被告三:冯蕾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与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2025 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信会师约字(2025)第ZA280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信会师约字(2025)第ZA2803 号《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被告一对原告2024年财务报表及2024 年12 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
2025 年7月4日,被告一在违反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情况下,就原告2024年财务报表作出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2号《审计报告》,就原告2024年12 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两份报告对原告2024年财务报表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均为无法表示意见,两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被告二沈家桢及被告三冯蕾。
原告认为,被告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为原告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告二沈家桢及被告三冯蕾作为两份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勤勉审慎地开展审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三被告未遵守相关法律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草率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一撤销其作出的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2号《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2833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审计服务费(含税)3,501,000.00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为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各项共计3,801,000.00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公司将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因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