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崆)市监罚〔2025〕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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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崆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15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