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监处罚〔2025〕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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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15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当事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给与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的裁量。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