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6日,湖北武汉孙女士坐在电脑前,在线参加了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的庭审。这是她第二次因一个早已注销的手机号被推上被告席——2019年她曾使用的手机号,在2020年注销后被他人注册微博,又于2023年发布了辱骂某网文作家的言论,而她却成了这场网络侵权纠纷的“背锅者”。
孙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2024年6月一审败诉被限制交易,到2025年5月再审法院裁定她并非侵权人,再到重审时再次被列为被告,这场因“手机号”引发的官司,让她的生活陷入了一场漫长的风波。
一审缺席被判败诉
限制交易通知揭开“莫名官司”
孙女士告诉记者,2024年9月的一天,她的微信突然弹出一条“账户限制”通知,提示她的微信支付因“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被限制支付功能,后查询其名下银行卡发现也被限制交易。起初,孙女士一头雾水,直到联系法院才得知自己成为了一场网络侵权案的被告,且已败诉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这场官司的源头,是一个尾号为6439的手机号。”孙女士回忆,这个号码是她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公司分配给她的工作号,2020年1月由公司办理了注销。法院的材料显示,2022年9月,该手机号被他人注册为微博账号,并在2023年多次发布辱骂晋江文学网签约作家王某的言论,内容包括“厚脸皮”“妈宝女”等侮辱性词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4年6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提交的核心证据是:尾号6439的手机号在2019年10月注册的支付宝账号注册人系孙女士。法院据此认定,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孙女士是涉事微博账号的使用者,侵犯了原告王某的名誉权。
“我从未用这个手机号注册过微博,侵权言论发布时,我早已和这个号码毫无关系。”孙女士告诉记者,案件审理期间她没收到过传票、判决书等任何法律文书,最终缺席判决的她败诉,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共计1万元,并在微博公开道歉。
“直到我的微信账户被限制,我才通过执行局了解到案件详情。”最终,她从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得知,该案要么再审,要么强制执行划扣账户资金,“我当时十分崩溃,反复说明情况后才争取到暂缓执行的时间。”
自证清白获再审改判
暴露网络侵权纠纷中身份核实难点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孙女士开始收集证据。经电信营业厅查询,确认尾号6439的手机号在2020年1月注销后,于2020年4月被武汉某科技公司重新注册,使用者为该公司员工李某。同时,她调取了2022年9月9日(涉事微博注册日期)的考勤记录,显示自己当天在武汉的公司上班,而微博注册IP地址位于外地,与她的活动轨迹完全不符。此外,孙女士称,2019年用该手机号注册的支付宝账号,仅在注册当天有过0.2元交易,此后再无使用记录,且该支付宝与涉事微博无任何绑定关联。
2024年10月,孙女士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交了上述证据,并提出核心质疑:“2019年的支付宝绑定记录,怎么能证明2023年的侵权行为?手机号早已易主,为何归属变更未查?”
据孙女士提供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中国电信回函证实,尾号6439手机号2020年1月由原公司注销,2020年4月由武汉某科技公司注册,使用者为李某;支付宝公司回执显示,该手机号绑定的支付宝账号自2019年10月后再无交易记录。原告王某质证时称,对证据的内容认可,申请追加武汉某科技公司及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告。最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确定孙女士为侵权人不当”,存在“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等问题,裁定撤销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拿到再审裁定的孙女士以为风波就此结束,但今年6月,她再次收到泰山区法院传票,案件定于7月16日重审。孙女士参加了线上庭审,发现法庭新增了武汉某科技公司及李某等多名被告。李女士告诉记者,该案当庭未宣判。
孙女士表示,她曾咨询武汉当地法院和律师,得到的答复均是“仅凭2019年的支付宝记录,不足以认定2023年的侵权主体”。目前,孙女士仍在等待重审结果。这场因手机号注销引发的官司,已让她耗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
7月18日,记者咨询了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回复称,本案属于发回重审案件,正处于审理阶段,目前还未出判决结果。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告诉记者,此类案件暴露出网络侵权纠纷中身份核实的难点:手机号、社交账号等存在频繁易主的可能,法院需通过运营商、平台方等多方核实“行为发生时的实际使用者”。对此,张律师建议,个人在注销手机号前,应解绑所有关联账号(如支付宝、微信、社交平台等),留存注销凭证;遭遇被错告等情况时,要及时收集手机号归属变更、活动轨迹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来源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马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