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纪雄飞:
经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存在未落实人员资质管理要求,未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等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