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被家暴16次”当事人小谢与前夫贺某阳及其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持续引发关注。此前,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贺某阳母亲的公司向小谢归还借款912900元,之后贺某阳一方进行上诉。
7月17日,小谢告诉南都记者,由于对方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法院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小谢称,抚养费、刑附民赔偿、财产纠纷还款其目前均未拿到。
前夫家属被判还款91万余元
今年2月,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贺某阳母亲的公司向小谢归还借款912900元。判决书显示,谢某梅(即小谢)主张案涉转款系贺某阳出借给其母亲公司的款项,尚未归还,该公司应予返还;贺某阳母亲公司表示不清楚;贺某阳则称是自己在管理母亲的公司,这些款项是与其他公司的交易往来,转账备注为“借款”或者“借支”是方便与另其他公司进行周转,系过账做银行流水,不是借款。
对此,法院认为,贺某阳母亲公司系独立法人,即使贺某阳在管理其母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也不影响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性质;其次,贺某阳虽主张案涉转款系资金周转,但其母亲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即转入案外人公司,并备注为“货款”“借款”“材料款”“工人工资”,备注信息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开支的特征。贺某阳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款项通过案外人或案外人控制的公司转回贺某阳个人账户,完成了过账的资金闭环,其关于案涉款项系过账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贺某阳母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谢归还借款912900元。判决书提到,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月10日,小谢向南都记者发来法院裁定书,其称,上诉人在收到交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也未在交费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免、减、缓交诉讼费申请。法院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小谢告诉南都记者,由于上述91万余元为她和贺某阳的夫妻共同财产,她能拿到的还款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进行分配。
“刑案二审将通过书面形式审理”
南都此前报道,2024年5月31日,小谢与丈夫贺某阳的离婚诉讼案宣判。
离婚判决书提到,谢某某与贺某阳婚生女贺某某刚满两周岁,目前贺某阳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无直接陪伴贺某某的客观条件,且贺某阳曾有严重的家暴行为,不宜直接由其抚养贺某某。法院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贺某阳离婚,二人女儿由谢某某直接抚养,贺某阳按每月20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至女儿十八周岁为止的生活费。
同年12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对被告人贺某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梅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79819.2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贺某阳在与被害人谢某梅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谢某梅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2023年4月25日,贺某阳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谢某梅,造成其腹、胸、腰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多处重伤、轻伤,伤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不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谢某梅致其受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贺某阳长期多次虐待妻子谢某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贺某阳一人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贺某阳所犯故意伤害罪具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悔罪态度,不足以从轻处罚。同时,贺某阳依法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民事赔偿责任。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7月10日,小谢向南都记者表示,截至目前,她仍未拿到包括抚养费、刑附民赔偿、财产纠纷还款在内的钱款,“我会申请强制执行”。她还希望给女儿改姓,“但贺某阳不同意”。
此外,小谢称,贺某阳刑事案件的二审将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审理,不再公开开庭审理。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