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频繁在下班后安排线上会议、培训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了不小的关注。
这起案件因为一工程师王某遭工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随后王某主张公司频繁在工作时间之外通过钉钉、企业微信线上开会和培训,且公司规定如不参与需“自愿捐款”200元,因此将这些作为认定加班费的理由。
而公司称线上参会通常只需登录账号,员工无需发言甚至聆听,无法证明实际工作。随后王某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定,相关活动确由公司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王某作为员工具有服从的义务,而且所谓“捐款”规定进一步佐证了公司的强制性安排,活动本身挤占了其休息时间与个人精力。法院最终酌定某工程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1.9万元。
这起案件有标志性意义,也在网络上引发了不小的关注——因为这实在是太普遍了。随着通讯工具的发展,职场对个人生活的“侵入”无处不在。哪怕是下班时间,哪怕不在办公室,但手机里的一则消息,依然能把劳动者“调动”起来。
而且在这起案例中,公司的态度也很耐人寻味。这些线上开会和培训,是很“柔性”的:既不用发言,甚至都不用聆听,仿佛这是公司一项不起眼的、顺手就能完成的要求,完全不值得“较真”。
但更让人反感的是,看似柔性的举措,背后却透着宰制劳动者的刚性。不仅不参加需要“自愿捐款”200元,何况即便没有捐款,当一个用人单位提出这样的要求依然是过分的:用人者无法判断这是不是会对职场评价带来影响,为避免不利后果,只能无奈参与,这事实上就是拉长了劳动时间。
而类似的案例并不罕见。今年3月有媒体报道,湖北武汉曾出现一个案例,劳动者称经常在下班时间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由此要求加班费;而公司则声称在工作群里沟通属于正常工作交流,不存在加班行为。最后法院综合考量,酌定该项加班费用为5000元。
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判例,直面了信息时代“隐形加班”的困境。没有明确的上班形式,但这种“随时在线”的状态,依然是对劳动者的索取。因此“隐形加班”不能逸出法治视野,它需要被看见,也需要被评估出具体的“价值”,作为劳动者维权的参考。
不过在这些案例中,也能发现一些共性的难题,比如这些“非传统加班”,到底占用了多少精力和时间,如何和常规加班进行换算,也颇费脑筋。比如在聊天记录里,可能只是回复了一个“收到”“马上改”,但背后需要付出多少劳动量,由于缺乏明确的记录,劳动者主张举证并不容易。
这也说明,对于“隐形加班”也不妨出台一些细则,进行更加明晰的认定。尤其考虑到这是一种“加班”,理论上当然是越少越好,对“隐形加班”的认定也应当有所侧重。比如要求用人单位在线上对劳动者提出要求,必须进行明确的打卡记录,如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则偏重采信劳动者的主张。通过这些方式,让“隐形加班”逐步“显形”、规范,并最终从打工人的世界消失。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