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日报)
□ 通讯员 陈 光
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两家公司果断出手,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这一举措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诉讼诚信原则的坚定守护,更释放出对虚假陈述“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土地交易埋隐患 补偿争议对公堂
2014年3月,案外人某太公司将名下A地块以500万元价格转让给侯某,未办理变更登记。2017年5月,某太公司又将名下B地块以1700万元价格转让给某隆公司,并经侯某同意,将A、B地块均登记在某隆公司名下。
2023年1月,某港公司以5372万元价格整体收购A、B地块。同年12月,某隆公司与侯某达成协议,约定其中的994万元归侯某所有,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某隆公司收到款项后按补偿总额比例支付给侯某。后因某隆公司未将补偿款分配,侯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隆公司按比例支付补偿款。
一审时,某隆公司坚称仅收到1770万元补偿款且均在协议签订前,某港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由于侯某未能充分举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异常反应露马脚 反复催促拨疑云
侯某不服上诉,二审明确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就是某隆公司应否向侯某支付补偿款。开庭时要求两家公司明确某港公司已付某隆公司补偿款数额,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如虚假陈述,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两家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均称与当事人核实,某港公司支付1770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因某隆公司、某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负责人均未到庭,二审法官要求两家公司分别出具已付补偿款数额的书面承诺,但两家公司均迟迟不肯出具。
后经多次催促,某港公司最终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其已实际向某隆公司支付了2840万元,二审法院遂安排第二次开庭。但某隆公司不认可某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称部分款项已退还某港公司。侯某表示应该还有其他款项,申请法院调取某隆公司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
奔赴各地查明细 银行账证揭谎言
为查清某港公司的已付补偿款数额,二审法院先后开出五张调查令,分别至南京、苏州等地银行查询某隆公司的银行开户信息及案涉时间段的银行交易明细。
经过几家银行数千笔往来款项的逐笔比对,一个惊人的事实浮出水面:某港公司已直接或通过其关联公司向某隆公司转账6300余万元,后某隆公司又向某港公司关联公司转回3200余万元,经冲抵后某港公司实际已向某隆公司转账3100余万元,其中在协议签订之后支付的补偿款就多达700余万元。
二审法院遂安排第三次开庭,根据查明的银行交易明细,结合侯某与某隆公司的协议约定,改判某隆公司向侯某支付580余万元。
虚假陈述遭惩戒 法度温度共衡平
二审法院认为,某隆公司与某港公司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实际收付款情况,虚假陈述关键事实,致使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二审法院多次开庭并赴外地调查,浪费司法资源,其行为情节恶劣、妨碍司法秩序,依法应予以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等规定,对某隆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对某港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两家公司均已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
纾困减罚护发展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机关应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二审法官指出:“惩戒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在此背景下,考虑到两家公司均系首次违法且承诺积极履行罚款决定,法院在罚款额度上酌情从轻,某隆公司、某港公司也表示:通过此案深刻认识到了诚信诉讼的重要性,法院的处罚既敲响了诚信警钟,又给了企业改过机会,今后将引以为戒并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风控。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加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行为采取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严厉措施,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如何平衡“树立诉讼诚信”与“经营主体平等保护”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但诉讼诚信建设与经营主体保护并非对立命题,通过精准识别恶意违规与无心之失、区分个案情节轻重,既能筑牢诚信底线,又能为企业创造容错纠错的空间,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今后,连云港中院将继续探索刚性约束、柔性治理等创新机制,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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