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15日晚发布警情通报称,7月15日上午11时28分,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110接到报警称,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警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经调查,7月15日上午11时15分许,谢某某(男,42岁,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前往该公司采访的记者发生争执。其间,谢某某将记者眼镜、拍摄设备等物品摔毁。目前,谢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新闻媒体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从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使命来看,其涉及信息传播、社会监督、文化传承等多个方面,其中舆论监督是重要一环。监督往往意味着包含对不良现象的批评和揭露,舆论监督也被赋予了不一样的“味道”。客观而言,有问题就要解决。若讳疾忌医、养痈成患,最终只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这也足以表明,新闻媒体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有助于推动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进步。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从这个角度来看,采访是记者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令人遗憾的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近年来随着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大,侵犯新闻工作者正当权益的事件在各地也是时有发生,湖南湘江新区谢某某将记者眼镜、拍摄设备等物品摔毁就是例证。
互联网上稍加搜索,就可以发现多例破坏舆论监督的行为。比如,先前就有媒体报道,通讯员在家门口遭到蒙面歹徒的突然袭击,被菜刀砍成重伤,其中右手3个手指几乎被砍断。还有记者暗访地区封锁、动辄打砸外地入境货车和司机行为时被“稽查人员”打得头破血流、遍体鳞伤,摄像器材也被砸碎。很难相信,在青天白日的法治社会里竟然会发生如此侵害记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遵循问题导向,确保舆论监督发挥作用,必须有效打击违法乱纪行为,对种种乱象零容忍。
正确的舆论监督既是发展必须,也是民心所向。由此而言,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新闻工作者,更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全社会的尊重。而今湖南湘江新区谢某某将记者眼镜、拍摄设备等物品摔毁也再次警示着我们,如何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一个宽松有利的社会环境?这就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为新闻舆论工作者织密织牢“保护网”。当然,记者和媒体也应牢牢守住底线,依法行使采访权、报道权。唯有如此,新闻媒体才能做好社会“瞭望者”,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贡献力量。(杨飞)
初审:熊一黎
复审:曲翱
终审:陈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