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法制报)
□ 讲述人: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韩欣雨
整理:柳红领
在我办公室的墙上,挂着一面锦旗,上面写着“公正检察执法为民 法亦有情温暖人心”。每当我看到这面锦旗,眼前总浮现出农民工王某仃的身影。
那是2023年,在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期间,衡水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开展“七进”普法活动。活动现场,一位佝偻着身子的中年男子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他颤抖着递上一份仲裁裁决书,哽咽着问道:“五年了,我哪都去过了,检察官,我这赔偿款还能要回来吗?”
事情要从2017年说起,王某仃在衡水某公司工作时,因液体火碱管道破裂导致双眼七级伤残。仲裁裁决衡水某公司应赔偿23万余元,但除了最初支付的6万元,剩余赔偿款一直未能执行到位。2019年,法院因被执行人衡水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做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接到王某仃的申请,检察官犯了难。案件线索发现地是枣强,工伤发生地在衡水市桃城区,王某仃现居住地是武邑县,执行的法院是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如何打破地域壁垒?检察官集体讨论后,立即启动了市县“一体化”办案程序,成立办案专班,由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统筹,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协同办理。经过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当即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后,立即恢复了执行。
可是,问题并未就此解决。企业有主动给付意愿,但确实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剩余赔偿款。
如何让赔偿金真正落实到位,还能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办案组联合法院启动了检法联动机制,搭建调解平台,制定解决方案。
经过检法两家承办人多次走访,10余次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企业先行支付一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按月定期给付,待企业经营好转后,再商议还款计划,增加还款数额。同时,我们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王某仃申请了司法救助金。
案子虽然办结了,但检察官的心还一直悬着——那份和解协议上的承诺,王某仃真的能按时拿到每一笔钱吗?
2024年10月,检察官再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办案法官一同前往王某仃的家中,这趟回访有两个任务:一是看看企业是不是按月足额打款,二是继续排查公司有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当时,我们了解到,前不久,法院又一次执行到该公司一笔款项,检法两院承办人当即组织第二次调解,当天就把这笔钱送到了王某仃手上。
这次回访成了生动的普法课堂,闻讯而来的乡亲们围坐一圈。
该案被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评为典型案例。这场历时数月的“检察接力”,不仅让一个家庭重获新生,更用“一体化”履职的生动实践,诠释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