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张某是独生子,父母在南京有多套房产,其中两套是父母出资购置,与他共同共有。大学毕业后,张某与周某结婚在北京生活生子,种种原因与父母产生隔阂。去年,他要分割父母房产变卖,在北京给孩子买学区房,父母不同意,他与他们对簿公堂。近日,法院审结此案。
张某与父母因价值理念存异、沟通交流不畅等原因,长期有矛盾,加上父母对张某择偶一事不满,进而产生隔阂。2017年,张某曾向父母出具《申明》一份,申明若其与周某结婚,则自动放弃两套由父母出资、登记在父母与自己名下的房产所有权(含涉案房屋)。
2024年3月,张某为给即将上学的儿子小张置换学区房,准备将涉案房屋出售,于是在家庭微信群中发信息:为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准备置换学区房。决定出售本人名下的**(涉案)房产,敬请理解为盼。电话不方便,请微信语音或文字沟通,敬请见谅。老张夫妇未作回应。同年8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老两口十分气愤,认为儿子为分得房产,在未与二人当面沟通商量的前提下即将其二人诉至法院,对长辈不敬不孝,严重违背尊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
张某认为,父母退休金丰裕,名下有多套房,理应回馈下一代。现自己已婚生子,独立分户,与父母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有权要求分割,所得款项用于购买北京学区房,而其向父母出具放弃房产的《申明》是被逼迫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老两口则认为,共有基础未丧失,无权分割案涉房屋。且张某是自愿出具《申明》,二人有权收回张某名下房屋。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请求分割。基础丧失指共有关系不存在或消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家庭共同体的解体等。原告与父母关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张某虽结婚生子,但仅是经济相对独立、居住模式变化或情感重心的转移,绝非与父母关系“解体”。“共有基础丧失”的意见不能成立。而“重大理由”一般指维系基本的生活、医疗和教育的事由。张某要求分割房屋目的是换学区房,为儿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现张某夫妇工作及收入稳定,具备为儿子提供基础教育的条件,并非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条件,因此张某主张分割的“重大理由”也不能成立。关于《申明》内容表明张某放弃共有房屋的产权以放弃其婚姻自主权为前提,既违反公序良俗,也违反婚姻自由,应属无效。综上,法院驳回诉请。
【法官说法】
江宁开发区法院张雨青认为,成年子女应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生活,而非依赖祖辈资产。张某夫妇收入足以保障基本教育,且小张已有北京户籍的教育保障,因此驳回“牺牲父母财产实现子女阶层跃升”的诉求。希望引导公众树立“奋斗自立”“代际公平”的价值观,抑制家庭财产代际转移的功利化趋势。同时,针对当前家长盲目追逐学区房的现象,本案的判决间接批判了“掏空祖产换学区”的非理性行为,希望引导公众正视教育资源分配的客观条件,缓解教育内卷引发的家庭矛盾。法官建议,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以“仁爱孝悌”原则修复亲情,摒弃前嫌、坦诚沟通,以亲情为纽带化解积怨,建立相互尊重、共情关爱、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诉讼并非解决家庭纠纷的最佳方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江开宣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