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发布!福州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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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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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这一举措犹如一颗璀璨的明星,照亮了福州演艺经济的前行道路。该暂行办法旨在为演艺行业注入强大动力,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演艺创作、提升演艺品质、拓展演艺市场。它将吸引更多优秀的演艺团队和人才汇聚福州,为这座城市带来丰富多彩的演艺盛宴。相信在暂行办法的引领下,福州的演艺经济将蓬勃发展,成为城市文化的亮丽名片,让世界领略福州的艺术魅力。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5〕11号

福州新区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

《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关于扶持演艺经济繁荣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演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品牌影响力和覆盖面,促进更多演艺活动落地福州,以演艺经济为契机,让音乐“流量”变“留量”,实现演艺经济与文旅经济有机融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主体(以下统称“演出经营单位”)在我市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举办的营业性演出适用本办法。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对符合演出管理相关规定、演出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营业性演出,根据演出规模和演出效益给予适当的奖励扶持。

第三条 支持举办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大型演唱会、音乐节。对福州市区域内合法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按照当年度举办大型演唱会、音乐节演出规模给予奖励。单场演出实际售票5000—15000张且售票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场奖励;单场演出实际售票15001—30000张且售票收入不低于8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场奖励;单场演出实际售票30001张以上且售票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场奖励。

同一音乐节在批准演出时间段内举办多场次演出的,按照该批准时间段内的实际售票总数计算。

鼓励吸引境外观众来榕观演及大型演唱会、音乐节“首站”落地福州。对单一场次吸引境外观众占实际售票总数超5%的,按上述标准上浮10%给予奖励;对年度内举办的巡回演唱会、音乐节首站在福州举行的,按上述标准上浮15%给予奖励;对同时满足上述二项奖励条件的,按上浮15%给予奖补。

同一演出经纪机构每年度获得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各类演出经营单位在我市城市商圈、商业综合体、历史文化街区、文创园区和各类酒店、旅游景区、文博场馆等场所开展具有福州特色及体现两岸融合的演出活动。

对在固定场所、常态化开展同一演出且打造为国内知名品牌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年度内累计实际售票超过5万张且累计售票收入不低于25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累计实际售票超过10万张且累计售票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经审批在城市商圈、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举办的以台湾地区艺人为主〔演艺团队中,台湾地区艺人数量达5人以上(含5人),且表演曲目时长占演出总时长超70%〕、观众人数不高于5000人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按照台湾地区艺人演出合同金额的40%对演出经纪机构予以奖励,单次审批演出时间段内奖励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演艺团队单一年度内享受次数不超过6场次。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改建演出场所。对于新增300个座位以上的演出场所,且年度内举办、承接营业性演出20场以上的,按年度累计实际售票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推动演唱会与文化、旅游、商业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在大型营业性演出期间推出“观演+住宿+餐饮”优惠套餐。支持我市旅行社推出“观演+旅游”特色旅游产品,对于年度内吸引外地游客来榕观演、并在福州市区域内住宿1晚及以上的,按照旅行社引客入榕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第七条 争取在福州国际机场、码头口岸对来榕演出的全球知名艺术家和重要演出团组提供快速通关等便利化服务。

第八条 建立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服务保障联动机制,强化风险评估、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指导,加大连通主要交通枢纽、重点酒店商圈、重要景点和演出场地的公交发车频次,延长相应地铁、公交运营时间,组织做好演出前后交通指挥和疏散引导,保障演出活动安全有序。

第九条 倡导共同维护观演秩序,文明观演。加大对未经许可举办演出活动、倒卖演出票证及假唱、假伴奏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第十条 演出经营单位申请奖励资金的,需在年度统一申报通知下发后,向属地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纸质申报材料。属地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演出经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汇总上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演出经营单位资质证明、演出批文、演出合同、票务系统出具的营业性演出票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局官方网站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和守法经营作为奖励扶持的前置条件,对违反规定的演出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兑付奖补政策当年度受到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三)发生重大意识形态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演艺经济发展。鼓励其他县(市)区对所在区域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出台相关政策,实现政策叠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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