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经济日报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金融市场划出了一条清晰的“适当性”红线。这不仅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升级,更彰显了金融管理部门以规则完善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决心。
适当性管理是当前金融服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核心就是让“适当的消费者购买适当的产品”,避免将金融产品提供给不匹配的投资群体,防止消费者因误解产品而承受较大风险。然而从实践来看,适当性管理的质效仍有待提升,这也凸显了此次《办法》出台的紧迫性。
市场中,金融产品“错配”问题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客户评估流于形式,简单笼统的问卷难以真实反映客户财产状况和风险偏好;二是产品信息披露不充分,关键风险、收益计算方式等信息模糊化,过度渲染预期高收益,导致消费者风险认知偏差;三是违规推荐产品,为追求业绩盲目向客户兜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既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为机构自身埋下声誉与法律隐患。这些问题不仅侵蚀金融消费者权益,更可能积累市场风险,影响金融稳定。
对于消费者来说,《办法》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卖给适合的客户”作为核心原则,要求金融机构既“了解产品”也“了解客户”,本质上是为消费者筑起一道风险防火墙。这意味着未来面对复杂金融产品时,金融消费者能获得更精准的风险提示和匹配建议,减少“被销售”“被误导”的可能。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适当性管理并非对金融机构的“束缚”,而是规范经营的“导航仪”。《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根据产品属性细化管理——投资型产品需划分风险等级、区分专业与普通投资者,保险产品要实施销售资质分级等。这些要求看似增加了操作环节,实则能倒逼机构提升合规能力和服务专业性。长远来看,那些真正践行“了解客户、匹配需求”的机构,将更容易赢得消费者信任,在竞争中站稳脚跟。
金融市场的良性循环,离不开“负责任的机构”与“理性的消费者”双向发力。《办法》一方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也通过强化风险提示等要求,引导消费者提升风险意识。这种“双轮驱动”不仅能减少金融纠纷,更能潜移默化地培育“诚实守信、稳健审慎”的金融文化,为中国特色金融市场的长远发展注入深层动力。
从2026年2月1日施行的时间安排来看,此次金融管理部门为机构预留了充足的准备期,体现了平稳过渡的考量。随着自律规范完善、监管监督强化等配套措施落地,“适当性管理”也将从制度文本转化为市场实践,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经济日报记者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