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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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5 11: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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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海关总署原党委委员、副署长孙玉宁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玉宁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玉宁利用担任长春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满洲里海关党组书记、关长,郑州海关党组书记、关长,大连海关党组(党委)副书记、关长,海关总署党委委员、副署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玉宁 资料图

孙玉宁出生于1965年7月,吉林舒兰人。他在海关系统工作多年,2004年任长春海关副关长、党组成员,2012年任满洲里海关关长、党组书记,2015年任郑州海关关长、党组书记,2018年任大连海关关长、党组副书记(后为党委副书记)。

2020年10月,孙玉宁任海关总署副署长、党委委员。2024年9月,他官宣被查,今年3月被开除党籍。

通报指出,孙玉宁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搞钱色交易;

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干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

贪婪腐化,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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