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企业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遭受行政处罚。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追求短期利益,忽视了安全保障措施,擅自降低了原本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比如,减少了必要的安全设备投入,对员工的安全培训也敷衍了事,未能让员工掌握应有的安全操作技能。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了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对其进行了严厉的行政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企业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重新重视并恢复到应有的安全生产条件,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近日,福州某施工企业在外地一市政工程项目中,存在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被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暂扣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企业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规范施工,不能为了短期利益节约成本而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唯有坚守“安全红线”,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点睛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诚 林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