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好检察官让我暂时不要去注销营业执照,不然重新办理又要耗费不少时间和精力,谢谢你们,我一定会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6月20日,当检察官当面将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结论告知刘某时,他兴奋地表达着感谢。
6月17日,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顾浩接到社区矫正机构打来的电话:“我们排查到辖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存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打算让他近期去注销掉。”
一周前,该院开展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违法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摸排,要求社矫机构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中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情况进行排查。
“刘某的社区矫正思想汇报我上个月才看过,他生活困难,正在找工作,且只有初中文化,正常情况下不会这么突然去注册公司。”顾浩回想起了刘某的情况,他是2024年下半年从监狱假释出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既是社区矫正对象又是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是两种刑事执行的交叉对象,按照法律规定,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是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顾浩随即告诉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让刘某暂缓注销营业执照。6月18日,检察官前往刘某所在街道办事处查询工商信息、了解刘某办证情况,同时联系刘某进行询问。经调查发现,刘某设立的经营主体实际是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域范围也是在湖州市区,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当天,检察官向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告知了该情况,并指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禁止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类型之一。
6月20日,检察官将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结论告知刘某,提醒他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珍惜从监狱假释出来的宝贵机会。6月23日,检察机关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口头建议,进一步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社区矫正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既要确保刑罚执行到位,也要审慎办理好每一起与民生相关的案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被判处刑罚人员真心悔改、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发挥刑罚执行领域法律监督职能,将引导社区矫正机构从重监管逐步调整为监管与帮扶并重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切实做到以检察履职推动社会治理。”7月2日,南太湖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谈根源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