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7月11日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具体来看,《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应当按照产品整体风险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孰高原则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
对于保险产品,《办法》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对金融消费者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品,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对金融机构而言,通过加强适当性管理,提升合规能力,优化金融服务,有效管理风险、化解纠纷,可以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树立专业、诚信、尽责的机构形象,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
上述负责人表示,负责任的金融机构和理性审慎的金融消费者是金融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石。下一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围绕《办法》明确的工作要求,指导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指导监督,督促行业提高适当性管理水平。同时,积极增强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