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市监处罚〔20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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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太仆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09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本案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涉案食品总货值较低,可以视为“社会危害轻微”及“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认错认罚检讨书》并作出认罚承诺,认错态度端正,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八)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给与减轻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大,店内工作人员达20余人、经营面积超1500平方米,且月经营额较高,属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较大型经营主体,其经营活动辐射人群广泛、社会关注度高。基于权责一致原则,为强化较大型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本案处罚不宜参照普通个体工商户标准,应在减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其经营规模与社会责任,作出与其经营体量相匹配的行政处罚决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