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黄宗彦 每经编辑|董兴生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配套实施细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通知》提到完整的零碳园区建设标准,从建设条件、指标体系到核算方法作出全面规定,同时明确分级考核指标,根据园区年综合能耗规模实施差异化考核标准。此外,《通知》还表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成一批零碳园区”。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施懿宸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称,以园区为管理主体减排,反映了我国碳治理理念的重要转变,从单一企业减排向系统性、区域化低碳转型。
同时,他还指出,从长远、可持续的角度来看,除了政策和金融机构的支持,零碳园区还需要自身具有经济性才能真正达到预期效应。
有关零碳园区建设的呼声早在今年3月份就已被提及。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到,“扎实开展国家碳达峰第二批试点,建立一批零碳园区、零碳工厂”。
据悉,此次出台的政策文件包含1个主文件和4个配套细则,其中配套细则包含《零碳园区建设基本条件》《国家级零碳园区申报书大纲》《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零碳园区碳排放核算方法(试行)》。
首先,《通知》明确了零碳园区的建设标准和管理框架。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并列入最新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同时允许采用“园中园”模式开展建设。在考核指标方面,建立了分级考核体系,根据园区年综合能耗规模,将单位能耗碳排放核心指标分为两档,并设置了清洁能源消费占比、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等6项引导性指标。
其次,《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对园区碳排放强度作出明确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万吨~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单位能耗碳排放需≤0.2吨/吨标准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单位能耗碳排放需≤0.3吨/吨标准煤。同时设置了清洁能源消费占比≥90%、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80%、余热余压利用率≥50%等6项引导性指标。
第三,《零碳园区碳排放核算方法(试行)》将电力净受入、工业过程排放等纳入统一核算范围,建立了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核算体系。其中,绿电直供或绿证交易获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排放因子计为0,其他电力则按全国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0.8325kgCO₂/kWh)计算,并明确要求园区用电应优先通过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满足,原则上直接供应比例不低于50%。
施懿宸表示,相比过去以企业为单位的减排政策,园区作为管理主体具有制度性优势。
“园区可以整合土地、政策等优惠条件形成企业入园的激励机制,再通过集中监管确保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施懿宸指出,这一政策调整反映了我国碳治理理念的重要转变,即从单一企业减排向系统性、区域化低碳转型。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提到,在鼓励园区探索以绿色能源制造绿色产品的“以绿制绿”模式的同时,还明确“支持高载能产业有序向资源可支撑、能源有保障、环境有容量的园区转移集聚,探索深度降碳路径”。
在施懿宸看来,新疆、内蒙古等地区凭借丰富的风、光资源,具备发展绿色低碳产业的基础条件,但需要警惕可能引发的无序竞争。他以光伏制造业为例表示:“部分企业为享受当地低价绿电而转移产能,但如果生产环节仍采用传统高碳工艺,整体碳排放强度反而可能上升,这就违背了政策初衷。”
在能效提升方面,政策强调地热、工业余热余压等能源的综合利用。
实际上,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此前发布的第二批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方法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中,就提到了余热利用技术。
施懿宸认为,地热、工业余热是新兴的发展趋势,目前不少清洁能源行业已经过于“内卷”,而且使用余热和地热基本上是零排放,结合CCER方法学,可以看到该领域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减碳潜力。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经济开发区一样,零碳园区建设需要有相关的绿色金融支持。
施懿宸指出,绿色信贷普遍存在期限错配问题,一般贷款期限为1至5年,而零碳园区建设周期通常需要更长时间才能实现收支平衡。他建议,采取多元化融资模式,比如探索设立专项基金,引入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同时完善碳资产质押融资机制,让园区能够通过碳减排收益增强偿债能力。
据悉,目前已有部分商业银行试点推出“碳足迹挂钩贷款”,将贷款利率与园区碳减排绩效挂钩。施懿宸认为,这种创新产品值得推广,但需要配套建立科学的减排量核证体系。地方政府应通过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从长远、可持续的角度来看,除了政策和金融机构的支持,零碳园区还需要自身具有经济性才能真正达到预期效应。”施懿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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