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会秘书荆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悉,经辽宁证监局调查,辽宁宏昌重工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该公司未按规定在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2024年年度报告,这一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荆云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五条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做出上述监管决定。辽宁证监局提醒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监管决定发布于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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