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康科峰报道 丛某某等三人居住房屋与某酒店公司南侧外墙相对,直线距离十余米。丛某某就某酒店公司经营场所的噪声污染问题进行了投诉,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检测机构对某酒店公司噪声进行监测,结论为该公司空调的排风口噪声测量结果超过《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生态环境部门对某酒店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丛某某购买安装隔音窗两扇,支付10000元。丛某某等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酒店公司支付安装隔音窗损失及噪声污染补偿费。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经营场所产生的噪声给原告正常生活造成困扰,侵害了原告的环境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为减少噪声影响更换隔音窗合理,所产生费用应由被告予以赔偿。根据案涉两个受影响房间在受影响期间丧失使用功能的情形,酌定被告按照1000元/月对原告予以补偿。判决:被告某酒店公司赔偿原告更换隔音窗产生的损失10000元并支付噪声污染补偿款共计28000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噪声污染是对公众干扰最直接、最易感知的一种污染,但其作为一种“看不见的污染”,污染后果往往难以量化。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环保机关的处理决定及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监测数据等证据材料,依法认定噪声污染侵权事实存在,根据被侵权人的居住情况、权益受损状况,企业的经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被侵权人的合理损失。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警示和督促企业经营者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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